山东创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市澳得利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山东创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611执171号
申请人:烟台市澳得利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清洋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创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开元路3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烟台市澳得利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创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611民初118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创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条、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创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00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姜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