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财保45号
申请人:山东创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开元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国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滨海港镇工商西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创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国纳集团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向盐城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国纳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038232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同时提供了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保单保函。2022年12月7日,盐城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创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国纳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03823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郑 治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于 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