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众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三众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1民初10667号
原告:**,男,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山东三众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587184039Y,驻济宁市北湖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大厦B座15层。
法定代表人:黄九菊,经理。
被告:***,男,199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肇东市昌五镇二委19组46号,现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三众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三众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三众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仝义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孔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