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民初14223号
原告:济宁创一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任城区观音阁街道火炬南路七星假日南88米路东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席洪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三众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大厦B座15层。
法定代表人:黄九菊,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济宁创一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三众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济宁创一广告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宁创一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