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众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三众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区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11民初628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三众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587184039Y。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城市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81156405504XT。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与济宁深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