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891民初984号
原告山东三众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住所地济宁高新区海川路69号创意大厦7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宁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山东三众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因与被告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三众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三众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山东三众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