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东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徐州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胜利油田东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执保2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胜利油田东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垦利县孤东一棵树东方工程公司(孤东大红门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吕新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徐州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胜利油田东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徐州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仲裁一案,于2019年8月20日向东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徐州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为该保全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2019年8月20日,东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2019)苏03财保3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徐州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020年3月2日,申请人胜利油田东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该案已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胜利油田东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该案已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9)苏03财保3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徐州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徐州市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0万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柏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