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东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舜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胜利油田东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民辖终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舜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菏泽路与玉华路路口向南5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P5JRX6K。
法定代表人:李倩,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胜利油田东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孤东一棵树东方工程公司(孤东大红门西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3697474Q。
法定代表人:吕新军,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宏超,男,199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
上诉人东营舜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胜利油田东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宏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2021)鲁0505民初12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东营舜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诉称,1、请求依法撤销垦利区人民法院(2021)鲁0505民初1269号民事裁定,改判支持原审被告胜利油田东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辖异议请求,驳回被上诉人起诉,将本案移送东营仲裁委员会审理;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裁定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一审认定**、马宏超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胜利油田东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系发包人,东营舜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系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系属认定事实错误。胜利油田东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营舜泽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孤东东三注西三注水干线改造工程孤东北大堤抢险及加固工程”合同均约定管辖为东营仲裁委员会,一审法院认为实际施工人不受发包人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仲裁协议的约束,对该案具有管辖权。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属法律适用错误。**、马宏超在一审法院(2021)鲁0505民初1266号案件、1268号案件、1269号三个案件中出具的内部承包框架合同为什么是伪造的,**、马宏超不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事实如下:一、**为胜利油田渤海钻井公司职工,在2020年4月份之前一直在胜利油田渤海钻井公司上班,东营胜泽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和东营舜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是不可能跟他在2019年5月15日签订内部承包框架合同,2020年5月15日签订内部承包框架合同,并且在2020年4月份之前此二人没有在受害人公司出现过,受害人申请调取**在胜利油田渤海钻井公司的出勤记录及工资发放证明可以证明此事,一个天天在胜利油田渤海钻井公司上班的职工是不可能在我公司天天上班的;**在帮忙期间井场支出的费用,李倩全部给其核销在(见李倩与**的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其身份不存在为内部承包人,若为内部承包人,根本不用公司这边进行施工费用核销。二、马宏超原为酒店的帮厨,是在2020年5月26日来受害人公司帮忙的,由于其是**的亲戚,李倩给他从2020年7月份每月支付3000元服务费,其也不是公司内部员工,(有给其发放的服务费伪证,见银行流水),马宏超在帮忙期间在东三注西三线支出的部分费用,李倩全部给其每日核销在(见李倩与马宏超的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其身份不存在为内部承包人,若为内部承包人,根本不用公司这边进行施工费用核销。三、所有工人劳务费是李倩发放的,并不是**、马宏超发放的。四、李营是公司办公室主任和采购,其本人和微信的聊天记录证明二人到公司的时间。五、内部承包框架合同所用的公章是假的,不是公司的公章。(见公司公章存根)六、内部框架协议造假的税率问题:1、协议约定95%工程款归马宏超和**,5%归公司,可是造假时忘了我公司与胜利油田东方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款项都是含税的,税率13%。我公司是先开发票交税再结算,按照此约定,只拿5%,赔8%,哪有这个道理:合同我公司与东方公司签订的,设备是我公司投入400多万购买的,工人劳务费及其他支出1,126,146.02元都是我公司出的,最后一分钱不拿,赔上全部本钱,还倒贴8%。2、协议约定95%工程款归马宏超和**,5%归公司,可是造假时忘了我公司与胜利油田东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款项都是含税的,税率9%。我公司是先开发票交税再结算,按照此约定,只拿5%,赔4%,哪有这个道理:合同我公司与东强公司签订的,工人劳务费及其他材料支出3,297,546.5元都是我公司出的,最后一分钱不拿,赔上全部本钱,还倒贴4%。七、本案造假太专业肯定有律师参与了,问题就在2019年5月15日的时间上,这个时间是公司成立以后,股权没有转给李倩之前,虽然公章是假的,但是李志康的签名是真的,然后根据虚假的内部承包框架合同立案抢夺公司工程款,当时他是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就能把法律关系确定下来,在诉讼中导致公司败诉,其阴险和专业程度绝对是律师的做法和指点的。因为按照正常的做法,都会去关注公章,绝不会注意李志康的签名和出庭作证问题,更不会注意时间问题,这根本不是简单地伪造民事证据罪,就是伪造证据让法院进行判决进行诈骗公司钱财的目的。但是,律师帮忙造假他忽略了一个事情,就是**和马宏超来公司之前是干什么的,最重要的是来的时间问题,他们可以在施工单上乱签自己的姓名来造假,但是进入公司时间、微信转账和聊天记录不会造假!2、一审裁定法律适用错误。东营胜泽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和东营舜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胜利油田东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涉案施工合同约定的是东营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仲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胜利油田东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管辖异议后,一审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针对(2021)鲁0505民初1266号案件、1269号案件,这两个案件在东营市仲裁委已经一裁终局。一审法院(2021)鲁0505民初1266号案件、1268号案件、1269号三个案件涉案的债权为东营仲裁委员会(2021)东仲字第184号调解书、第185号调解书、第186号调解书,所有债权都为东营胜泽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和东营舜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建设施工合同工程款和技术服务合同款约定的是东营仲裁委员会仲裁。综上所述,请求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胜利油田东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东营仲裁委员会审理。事实和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上诉人作为发包人同样需要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其管辖权利益同样应当予以保护。上诉人与东营舜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孤东东三注西三注水干线改造工程合同约定管辖为东营仲裁委员会,无论**、马宏超与东营舜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何种关系,均受上诉人与东营舜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的约束,应当由东营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并予以审理,否则便使双方的管辖约定悬空,不利于上诉人管辖利益的保护。综上,请求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马宏超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马宏超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诉人东营舜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其工程款及利息、胜利油田东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纠纷系**、马宏超与东营舜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胜利油田东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纠纷。上诉人东舜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胜利油田东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孤东东三注西三注水干线改造工程孤东北大堤抢险及加固工程”合同约定管辖为东营仲裁委员会,该约定条款对上诉人东营舜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胜利油田东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约束力,被上诉人**、马宏超提起的本案诉讼不受上述条款的约束。本案应以涉案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涉案工程在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东营舜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胜利油田东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呼振泉
审 判 员 李福玉
审 判 员 李万海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玉杰
书 记 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