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东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胜利油某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3民初2024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告:胜利油***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
法定代表人:吕新军。
原告***与被告胜利油***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沈颖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方方
书 记 员 王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