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3民初2024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告:胜利油***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
法定代表人:吕新军。
原告***与被告胜利油***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沈颖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方方
书 记 员 王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