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4执145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6326室。
法定代表人:武小俊,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汇达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135室。
法定代表人:刘春生,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汇达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全部执行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京0114执14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有昌
审 判 员 李洪生
审 判 员 刘桂林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杜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