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汇达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广泰鸿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4执145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6326室。

法定代表人:武小俊,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汇达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135室。

法定代表人:刘春生,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汇达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全部执行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京0114执14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有昌
审  判  员   李洪生
审  判  员   刘桂林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杜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