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汇达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安捷鑫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京汇通志国投资有限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财保452号
申请人:北京***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半截塔村东。
法定代表人:孙少仲,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汇达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135室。
法定代表人:刘春生。
被申请人:北京汇通志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7号院4号楼1层1040。
法定代表人:李国军。
申请人北京***德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汇达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汇通志国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070101046020210000133),该保险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书》,担保责任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担保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汇达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汇通志国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旭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泳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