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汇达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金隅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汇达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民初4025号
原告:北京金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14号20层。
法定代表人:许海峰。
被告:北京汇达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135室。
法定代表人:刘春生。
原告北京金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汇达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金隅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隅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金隅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欧阳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柴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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