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汇达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住宅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2549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住宅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华路**君地商务广场****。
法定代表人:陈忠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霞,江苏衡鼎(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汇达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iv>
法定代表人:刘春生。
被申请人:北京汇通志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院**楼**1040>
法定代表人:李国军。
被申请人: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03商业内**>
法定代表人:王新光。
苏州**住宅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汇达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汇通志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2021)京0108民初2549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北京汇达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汇通志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70000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住宅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本案已撤诉为由,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苏州**住宅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本案已撤诉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汇达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汇通志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汇达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汇通志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7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铸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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