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汇达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汇达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装备研究院地面防空装备研究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8民初8448号 原告:北京汇达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13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研究院防空反导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路11号院。 负责人:**,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汇达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达通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研究院防空反导研究所(以下简称防空研究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达通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防空研究所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汇达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防空研究所支付未结算的工程价款63942515.5元;2.判令防空研究所赔偿违约损失(以63942515.5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息8.565%计算,暂计至2018年4月17日上报结算书之日止为4818461元);3.由防空研究所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事实和理由:2010年11月20日,防空研究所发布《北京地区军队工程建设招标文件》。2011年1月5日,汇达通公司中标。2011年1月17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汇达通公司承包空军装备研究院地面防空装备研究所综合实验楼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等内容。2015年12月28日,汇达通公司向防空研究所上报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但其因非汇达通公司事由**验收。2017年4月25日,双方签署了《综合实验楼工***验收和临建拆除撤场及相关事宜的约定》,对竣工验收、竣工移交等内容进行约定。后汇达通公司依约向防空研究所移交综合实验楼,但其仍未履行整改、验收义务。防空研究所一直怠于验收、拒绝结算。汇达通公司多次沟通、催告无果,其行为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给汇达通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防空研究所辩称,不同意汇达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是:第一,根据鉴定意见,防空研究所认为本案所涉工程造价不高于120403743.32元,鉴定意见中所列明的有争议的项目,均不应计入工程造价,同时,汇达通公司所主张的停工索赔等合计25038808.28元和违约金1568009元,没有任何事实依据,防空研究所不存在任何欠付工程款的事实,且该部分费用本身不属于工程造价范围,而属于损害赔偿范围,即便存在损失,也应当据实赔偿,而不应再计取3.48%的税金;第二,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拨付的基数执行实际承包工程款,且在工程造价审计之前付至95%,而本案所涉的合同执行款应为主合同的价款97013309元加上补充协议的价款12500000元,合计109513309元,防空研究所已支付的工程款为115589760元,已超95%的比例,故不存在逾期付款的事实;第三,汇达通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已于2017年5月31日向防空研究所进行了工程移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据此确认如下事实: 汇达通公司原名北京朝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林公司)。 防空研究所原名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装备研究院地面防空装备研究所(以下简称防空装备研究所)。 2010年11月20日,防空研究所就空军装备研究院地面防空装备研究所综合实验楼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发布《北京地区军队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文件》,其中载明:“2.15招标单位另行分包项目,不列入总包工程造价内,结算时总包单位按规定计取总包服务费,标准为分包合同总价(不含设备价)的2%;总包单位不得再向招标单位另行分包项目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2011年1月5日,防空研究所发布《中标通知书》,确定汇达通公司中标。 2011年1月17日,汇达通公司(承包人)与防空研究所(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其中“第一部分:协议书”中载明:“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施工图图示的全部项目(不含招标文件中所列的暂估价项目),包括建筑工程、装饰工程、给排水工程、采暖工程、电气工程、通风工程。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包括:空调工程暂按1100万元计价,电梯工程暂按300万元计价,弱电工程(不含埋管、线槽、接线盒、穿带线)暂按500万元计价,水喷淋工程暂按200万元计价,以上项目已含各项取费,合计2100万元,已计入投标报价中,签订合同后,应从合同价款中如数扣除,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第三条: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1年1月20日。竣工日期:2012年5月25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93天。……第五条:合同价款:金额:118013309元。” 其中“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载明:“12.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八、工程变更:9.工程设计变更:29.1……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3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3.竣工结算: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款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6.索赔: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其中“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载明:“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及补充协议,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3.工期延误: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执行通用条款13.1条。……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合同价款加工程洽商变更方式确定。……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见补充条款13、14、15、16条。24.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合同签订后支付本工程合同款的30%;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本工程工程进度款支付到合同款数额的65%时,开始抵扣预付款。25.工程量确认:25.1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前。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施工完成±0后支付本工程合同款的25%;施工完成四层结构后支付本工程合同款的20%;施工完成八层结构后支付本工程合同款的10%;施工完成主体结构和内外装修后支付本工程合同款的10%;余款待审计完成后支付。……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28**提供竣工图(**)及竣工资料二套、材料设备采购清单(汇编成册)及相关房屋建筑或设备材料的使用说明书、合格证、钥匙,并负责承包人应向城建委备档的相关备案手续,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本合同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第24条;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第26.4款;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第33.3款;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第35.1款。……十一、其他:……47.补充条款:……13、双方对合同价款的约定方式及理解:13.1.本合同采用的合同价款的约定方式为:合同价款加工程洽商变更。……13.3.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拨付的基数执行实际承包工程款,即:以本工程中标价款(118013309元)扣除发包人发包项价款(21000000元)后的价款为执行合同价款(97013309元)。14、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本合同价款在下述因素影响下按下述约定予以调整,其调整因素及方法:14.1.双方对施工期间市场水泥、钢材、预拌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沥青混凝土、电线、电缆价格变化约定:以北京市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2010年10月<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价格为基数,按双方确认的价格进行调整,差额部分取费按原费率的50%计取。14.2.人工费的调整:以报价中土建、装饰、安装的人工费为基数,作为上浮或者下浮的依据;决算时,人工费按合同工期内每月<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基期的平均值之和除以合同工期内月期数所得的平均值为调整基数进行人工费调差,但调整仅限于二者之间的差值及税金。15、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款调整方式如下:15.1.合同中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需经发包人进行认质认价并办理确认手续,结算时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调整仅限于二者之间的差值及税金。15.2.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认价:原则上以北京市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当月份<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价格下浮2%的价格为准。<北京工程造价信息>未明确的价格参照市场价进行认价。16、施工过程中发生洽商变更而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减,工程量的计算和报价遵循北京市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计算原则,报价中的材料价格,基期价格执行北京市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变更当月份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价格。17、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分包人的确定:17.1.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由发包人直接发包,总包服务费的计取标准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18、关于本工程保修期及***证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证金在保修期满后30**一次性结清。19、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时间:19.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19.2.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向发包人递交相关的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在完成上述工作后进行结算审核工作。20、因承包人原因未按合同工期竣工的,每延误一天按合同价的万分之二进行罚款,罚款金额最高不超出合同价的百分之三。” 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其中约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并同意,防空所综合实验楼工程建设规模由24000㎡变更为29000㎡,实际面积以竣工验收的为准:施工图纸按发包人提供的实际施工图纸为准,具体约定如下:1、工程内容:防空所综合实验楼施工图(建设规模:约29000平方米)图示的建筑安装工程全部项目(不含发包人直接分包的暂估价项目)。2、承包范围:2.1.施工图(建设规模:约29000平方米)图示的建筑安装工程全部项目(不含发包人直接分包的暂估价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装饰工程、给排水工程、采暖工程、电气工程、通风工程。2.2.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包括:空调工程暂按1100万元计价,电梯工程暂按300万元计价,弱电工程(不含埋管、线槽、接线盒、穿带线)暂按500万元计价,水喷淋工程暂按200万元计价,以上项目已含各项取费,合计2100万元,已计入投标报价中,签订合同后,应从合同价款中如数扣除,由发包人直接发包。3、协议价款及调整:3.1.因工程量增加而发生的造价变化,按下述条款执行:3.1.1.预算报价执行承包人投标时采用的招标文件(10-045)中第2、3、4、5条的相关条款,不得另行更改。3.1.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本合同价款在下述因素影响下按下述约定予以调整,其调整因素及方法:1、双方对施工期间市场水泥、钢材、预拌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沥青混凝土、电线、电缆价格变化约定:以北京市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2010年10月<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价格为基数,按双方确认的价格进行调整,差额部分取费按原费率的50%计取。2、人工费的调整:以报价中土建、装饰、安装的人工费为基数,作为上浮或者下浮的依据;决算时,人工费按合同工期内每月<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基期的平均值之和除以合同工期内月期数所得的平均值为调整基数进行人工费调差,但调整仅限于二者之间的差值及税金。3.1.3.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款调整方式如下:1、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需经发包人进行认质认价并办理确认手续,结算时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调整仅限于二者之间的差值及税金。2、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认价:原则上以北京市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当月份<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价格下浮2%的价格为准。<北京工程造价信息>未明确的价格参照市场价进行认价。3.1.4.施工过程中发生洽商变更而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减,工程量的计算和报价遵循北京市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计算原则,报价中的材料价格,基期价格执行北京市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变更当月份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价格。3.1.5.因建设规模扩大5000平方米而增加的造价经费按下述方式拨付:按原合同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拨付比例同期支付。4、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分包人的确定:4.1.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由发包人直接发包,总包服务费的计取标准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5、关于本工程保修期及***证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证金在保修期满后30**一次性结清。6、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时间:6.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6.2.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向发包人递交相关的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在完成上述工作后进行结算审核工作。7、因承包人原因未按合同工期竣工的,每延误一天按合同价的万分之二进行罚款,罚款金额最高不超出合同价的百分之三。8、未尽事宜,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协商。” 2015年7月8日,汇达通公司(乙方)与防空研究所(甲方)签订《综合实验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施工合同之补充协议》),其中载明:“2011年1月17日就乙方承包甲方实验楼工程事宜,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原工程合同’),现本工程主体结构及外墙装修工程已基本完成,但内部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以下简称‘内装修工程’)尚未完成,经乙方核算,后期预算约为3100万元(该预算是依据甲方初定的装修标准确定的,该款项包含在原工程合同的总价核算范围内)。为解决原工程合同条款中的分歧,双方经多次协商,达成如下共识并确认:1.双方确认以严格执行原合同为基础。2.双方就该工程假设规模29000㎡的总造价计算方式,达成一致并确认为原工程合同中标价(24000㎡的总造价),扣除甲指分包项造价,加上增加的5000㎡估算造价1250万元为基础,计算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即10950万元(11800-2100+1250)。3.乙方上报的主体变更结算1278万元,已经空军审计部门初审,双方同意暂按900万元确认,计入工程款的拨付**;双方同意主体工程变更终审价款待三方核算签字确认后,以多退少补的方式进行拨付。4.关于该工程内装修工程款拨付事宜,考虑到外墙装修已完成95%的实际情况,甲方同意在内装修工程开工后,视完成情况分期拨付,具体拨付比例按后续协议条款约定执行。5.如因装修方案发生重大改变而导致实际费用超出原预算(3100万元)的10%,超出部分资金由双方协商解决。为了推进内装修工程施工顺利进行,甲乙双方在上述共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补充协议,共同遵守:1.内装修工程预算实行总量控制,双方确认暂按3100万元计,共同出资、共同推进,甲方先行承担1700万元,乙方先行承担1400万元。2.双方同意将注入的资金按约定拨付至确认的乙方帐户(收款单位:……),乙方保证上述资金专款专用,确保内装修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并按期完工。甲方有权对上述内装修工程建设资金进行监督,乙方应每月向甲方通报资金使用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3.关于内装修工程总量完成比例的确认,以现场完成的工程量,经双方签字确认为准。4.甲方责任和义务:4.1甲方在本补充协议签订后7**,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工程款900万元(该笔款项为主体变更初审确认金额,用于前期准备及材料设备加工订做等)。4.2甲方应及时签认变更单及材料价格,并负责门厅、会议室装饰装修方案效果图的确认,确保内装修工程施工顺利展开。4.4在施工过程中,乙方依据工程进展情况,在2015年9月20日前,达到内装修工程总量30%时,可向甲方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甲方应在5**及时确认并支付后期工程款约300万元;在2015年10月10日前,达到内装修工程总量60%时,可向甲方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甲方应在5**及时确认并支付后期工程款约300万元;在2015年11月10日前,所有内装修材料已进场且完成工程量达到工程总量80%,可向甲方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甲方应在5**及时确认并支付后期工程款约200万元。5.乙方责任和义务:5.1乙方成立该项目指挥部……,在本补充协议签订后5**到位并全权负责该项目,……5.2在本补充协议签订后3**,乙方应安排具体负责人,组织材料设备考察和门厅、会议室装饰装修方案效果图的落实,装修方案和认价单应及时上报至甲方。在材料设备认质认价过程中,乙方上报的价单不得超出双方认可的考察询价,若无故超出双方认可的考察询价造成甲方没有签认,视为乙方责任。5.3在本补充协议签订后7**,乙方应向甲方及监理上报项目部机构组成以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形象进度表,于2015年7月15日开始组织施工人员进场,按照施工图纸和甲方确定的装饰装修标准进行内装修施工,并承诺于2016年1月30日前完成施工,达到竣工验收标准。5.4乙方承诺确保材料的质量和及时进场,严格按照规范施工,保证内装修工程保质保量地按时间节点完工。6.违约责任:6.1如果甲方未按补充协议完成工程款拨付和确认相关材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支付由于违约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停工及本协议签订后组织、考察、订货等相关损失费用,违约金以内装修工程应拨付款额度为基数,从违约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6.2如乙方未按补充协议完成相关工作内容,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支付由于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停工及本协议签订后组织、考察、订货等相关损失费用,违约金以内装修工程已拨付款项额度为基数,从违约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7.双方未尽事宜,另行协商,本补充协议一式肆份,自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执两份,与本工程的建设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该协议附有汇达通公司于同日作出的《***》,其中载明:“我公司承诺保证自筹资金1400万能够陆续到位,与甲方陆续拨付的内装修款1700万元,全部投入到地面防空装备研究所综合楼的内装修及设备安装工程中,做到专款专用,保证本工程项目计划中所列材料按时进场,并按所报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甲方拨付的内装修款陆续到位后,本工程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劳务分包款机所有人工工资、机械费及材料尾款等其他费用均由我公司负责,保证不出现恶意拖欠工程款及劳务纠纷等情况;严格执行本协议内容,按照承诺的工期,保质保量地完成本工程施工任务并具备验收条件。” 2017年4月25日,汇达通公司(乙方)与防空研究所(甲方)签订《综合实验楼工***验收和临建拆除撤场及相关事宜的约定》(以下简称《约定》),其中载明:“我所综合实验楼工程,总建筑面积29230.49平方米,由乙方承建,该工程于2011年1月20日开工建设,2015年12月中旬完工,2015年12月28日乙方上报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由于竣工验收质量保证资料签认不全、未完成消防和电器检测(给排水、供电未通),使该工程项目未进行总体验收。根据所党委本年度工作安排和‘2017任务’要求,2017年5月30日前完成综合实验楼工程竣工验收。目前,为完成综合实验楼室外场坪道路、环境绿化等工程建设任务,需乙方项目部撤场且拆除临建设施,经甲乙双方商谈,就相关事宜约定如下:一、甲、乙双方约定于2017年5月22日前乙方完成综合实验楼装修装饰的维修、设施设备的维护调试,达到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如2017年5月30日前未进行五方竣工验收,2017年5月31日双方办理工程竣工移交手续。后续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需要整改事项由甲方负责,待竣工验收条件具备后,乙方须配合甲方完成竣工验收工作。二、甲方于2017年5月20日前完成综合实验楼洽商变更签认(包括:建筑工程39项、装修工程15项、安装工程19项、认价单3项及竣工技术资料等相关资料),见附件。三、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乙方临时活动用房4栋搁置费36.432万元、围挡搁置费6.84万元(本约定双方签字前,乙方提供临时活动用房、围挡租赁合同,需与原件相符);装修工程变更洽商费143.8413万元;装修工程推迟验收增加维修费42.9681万元;项目部管理费(现有人员工资)290.70万元(本约定双方签字前,乙方提供2016年1月至2017年5月发放现有人员工资有效凭证,需与原件相符),共计520.7814万元(附:项目部人员名单及组成表、各项费用明细及说明)。四、关于施工现场水、电费确认方式:***双方核准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0日期间水、电表数,并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由甲方签字确认核减。五、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后:(一)3**乙方需完成项目部撤场并拆除所有临时活动用房和围挡;(二)付款金额方式:1、约定签订次日甲方支付乙方198.4589万元(包括:活动用房和围挡搁置费34.6176万元、装修工程变更洽商费143.8413万元、项目管理费20万元);2、临建设施和围挡拆除完毕后,次日甲方支付给乙方100万元(包括:装修工程推迟验收增加维修费20万元、项目管理费80万元);3、2017年5月22日前完成综合实验楼装修装饰的维修、设施设备的维护调试且运行正常、工程竣工质量保证资料完整归卷,达到工程竣工验收标准,项目部及所有施工人员全部撤场后,5月30日前甲方支付给乙方146.9344万元。4、按照军队工程建设有关规定,经费预拨不得超过80%。以上发生的费用以上级审计主管部门审计报告为准,完成审计后10日支付余款。六、双方责任:如甲乙双方未按约定的时限完成上述事项,违约方每延期1天罚款该项费用的5%。七、本约定壹式陆份,甲方贰份,乙方肆份。甲乙双方签字**后本约定成立生效,附件作为本约定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附后。” 该《协议》所附附件为:“建筑洽商未签字明细表”、“装饰洽商未签字明细表”、“安装洽商未签字明细表”、“认价单未签字明细表”、“建筑材料设备租赁合同”(2份)、“2016年防空所项目部人员工资表”、“2017年防空所实验楼项目部人员工资表”;其中“建筑洽商未签字明细表”所涉的资料时间为2011年3月至2013年10月、“装饰洽商未签字明细表”所涉资料时间为2015年7月至2015年10月、“安装洽商未签字明细表”所涉资料时间为2011年8月至2016年1月。 2017年7月,汇达通公司、防空研究所以及涉案工程的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签署《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其中载明:“开工日期:2011年1月20日;完工日期:2017年5月18日;综合验收结论:经对本工程综合验收,各分项工程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均满足有关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018年4月17日,汇达通公司向防空研究所递交涉案工程的结算书,共六册。 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工程的结算存有争议。 汇达通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文件收发记录》,显示:防空研究所于2015年12月28日签收了《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工作联系单》,其中载明:“朝林公司、北京建工京精大房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乙方2016-1-18工作联系单收悉。鉴于乙方上报的综合实验楼竣工验收质量保证资料,经空军工程环境质量监督站查验,答复:质量保证资料签认不全、未完成消防和电器检测(给排水、电未通),需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参建单位适时进行质量保证资料签认。2016年工程建设计划:待甲方3月中下旬组织信息化建设施工(乙方进场配合施工时间另行通知)并完成室外附属配套工程后,进行竣工验收质量保证资料签认。鉴于目前实际情况,乙方要安排好现场留守各项管理工作,落实成品保护措施,确保安全,并将留守(含水电暖工)工作安排上报甲方”,落款处加盖有“空军装备研究院地面防空装备研究所建房指挥部业务专用章”,落款时间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3、《关于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及支付工程款的函》,其中载明:“致:空军装备研究院地面防空装备研究所:由贵所投资建设,我单位施工的防空所综合实验楼项目于2016年1月8日已完工并申请竣工验收(后附工程竣工预验收申请报告),但因贵所原因,至今未组织竣工验收,请贵所尽快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依据总承包合同第24条、26条工程款支付约定,施工完成主体结构和内外装修后支付至工程合同款的95%,应付工程款计算如下:(合同价款+主体变更+装修变更)×95%=(109500000+12786165+3049699)×95%=119069070.00元。截止2016年3月3日累计支付工程款11400万元,尚欠工程款5069070.00元未支付,现我公司申请贵所尽快支付上述工程款。2016年贵单位组织信息化建设施工,我公司会积极给予配合。”,落款处加盖有“北京朝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章,落款时间为“二零一六年三月三日”。 4、《文件收发记录》,显示:防空研究所于2016年3月14日签收了《关于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及支付工程款的函》。 5、《综合实验楼综合布线系统建设工程进场有关工作协调会纪要》,其中载明:“与会单位就浪潮进场开展综合布线系统建设施工相关工作进行了沟通协商,形成纪要如下:1.实验楼目前具备的状态。除甩项部分(一层东侧高性能己方施工和八层所展室、九层实验室及演示大厅吊顶装饰),室内装饰装修及安装已于2015年11月完成,基本达到初步验收条件。……8.浪潮进场时间为2016年6月3日。”,落款处有汇达通公司、防空研究所等单位工作人员签名,落款时间为“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6、《工程监理会议纪要》,其中载明:“会议时间:2017年3月2日;需要协调解决和关注的问题:目前施工现场除总承建单位朝林集团外,还有六个单位参与项目建设,涉及单位较多,增加了管理难度,希望其他承建单位要服从朝林集团的管理,避免各单位之间发生矛盾。出现问题时,应通过建设单位、总承建单位或监理单位协商解决。”,参会单位有汇达通公司、防空研究所等九家。 7、《工作联系单》,其中载明:“致:空军装备研究院地面防空装备研究所建房指挥部:因防空所实验楼内已经安装完成的成品有丢失、损坏等事件发生,为保证实验楼收尾工作顺利完工,我单位特安排值班人员,对进出楼内各专业施工人员进行登记、检查,并记录各施工单位当天的工作面。因楼内施工单位多,请指挥部领导协调一下甲指分包单位配合我公司做好以上工作,防止二次污染、损坏、丢失等事件发生。”,该联系单上还有“同意乙方意见,安排人员要认真负责,其工资由乙方负责”的手写字体,签署时间为2017年5月12日。 8、《工程款拨付申请》,其中载明:“我公司汇达通公司于2011年1月17日与贵所签订《施工合同》,并于2016年1月8日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项目并提交验收申请,至今已经有两年时间,现我公司向贵所申请支付如下款项:一、工程质保金(5%)547万元;二、装修工程洽商部分尾款(20%)60.8万元;现年关将至,我公司目前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材料供应商、分包单位、人工费等),恳请贵所予以600万元资金支持。”,落款处加盖有“北京汇达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章,落款时间为“2017年12月29日”。 9、《文件收发记录》,显示:防空研究所于2018年1月4日签收了《工程款拨付申请》。 10、《文件收发记录》,显示:防空研究所于2018年9月29日签收了《工程结算及拨款事宜》。 11、《律师函》及签收记录,显示: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12月29日向防空研究所发出《律师函》,要求其支付未结算的工程价款53169233.2元、违约金4818464元。 12、《关于<工程质量问题通知书>的回函》,其中载明:“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研究院防空反导研究所:我方于5月16日收到贵方发来《工程质量问题通知书》,现就贵方在通知书中提到的问题答复如下:一、综合实验楼不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综合实验楼已于2016年1月8日正式交付使用,因贵方原因延后至2017年7月完成竣工验收。《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中由贵方(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五方共同**确认竣工。综合验收结论为:……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二、贵方在通知书中提到的现象,系综合实验楼自2016年1月8日交付至今,贵方在使用期间维护保养不当造成的,并非工程质量问题。三、鉴于贵我双方关于综合实验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我方认为应在法院的主持下清理权责。”,落款处加盖有“北京汇达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章,落款时间为“2019年5月22日”。 13、“成本增加补充材料”,其中包括:(1)《约定》、(2)《空军装备研究院防空所综合实验楼工程会议纪要》、(3)《关于综合楼外墙石材及建筑变更函》、(4)《空军装备研究院防空所综合实验楼工程第三十二次监理例会会议纪要》、(5)《2012年2月8日项目部施工人员工资明细》、(6)《2012年2月防空所项目遣散工人工资表》、(7)《防空所项目部后勤人员2012年2-12月份工资表》、(8)《防空所项目部管理人员2012年2-12月份工资表》、(9)《防空所项目部后勤人员2013年1-4月份工资表》、(10)《防空所项目部管理人员2013年1-5月份工资表》、(11)《建筑材料设备租赁合同(搅拌机)》、(12)《北京市建筑施工设备服务合同(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13)《空军装备研究院防空所综合实验楼工程关于外幕墙复工专题会议纪要》、(14)《施工合同之补充协议》、(15)《2014年3月14日项目部施工人员明细》、(16)《2014年3月份防空所项目遣散工人工资表》、(17)《2014年3月份防空所项目部遣散管理人员工资表》、(18)《防空所项目部人员2014年3-12月份工资表》、(19)《防空所项目部人员2015年1-7月份工资表》、(20)《工作联系单》、(21)《防空所项目部2015年9月3日阅兵管理人员停工补偿费》、(22)《防空所项目部2015年9月3日阅兵工人停工补偿费》、(23)《工作联系单》、(24)《施工日志》、(25)《施工日志》、(26)《装修期间材料倒运及施工降效说明》、(27)《工作联系单》、(28)《关于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及支付工程款的函》及签收记录、(29)《工作联系单》、(30)《工程款拨付申请》及签收记录、(31)《2017年防空所实验项目部管理人员工资表》、(32)《2018年防空所实验项目部管理人员工资表》、(33)《工期延长增加脚手架租赁费说明》、(34)《违约金计算说明》共34份材料,其中: 《空军装备研究院防空所综合实验楼工程会议纪要》(2)中载明:“时间:2012年2月8日。会议内容:一、建设单位:朱指挥长:本次会议的主要目的是明确下一步工作的重点,需甲方确定的事项、时间、节点,正式开工的时间,复工的硬性要求及一些注意事项。经所领导开会研究,综合实验楼功能布局有较大改动:地下一层东段改为大厅,1-7轴客房调整,会议室调整,实验室供电1-5层为重点,7层常委办公室加装卫生间,信息化重新设计,装修方案重新确定,已同设计院沟通,等设计院出修改图后,经所领导同意后,按修改图施工。二、监理单位:***:做好工人入场安全教育,安全管理,严上加严,安全检查,安全交底,制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把工作分为两部分,能干的先干,确定变更后,室外工程可以先施工,外幕墙施工脚手架可以先进来拆改,编写拆改方案,报监理部审批后,严格按方案执行,把总施工计划排出来。三、施工单位:根据指挥长提出的要求,需尽快确认装修材料封样认价,装修方案、石材幕墙封样认价等工作,为确保工期,修改图需本月19日前出图,以便我司根据修改图合理安排施工计划。” 《关于综合楼外墙石材及建筑变更函》(3)中载明:“致:空军装备研究院地面防空装备研究所:关于防空所综合实验楼外墙石材的选样、定价工作我单位于2011年8月份上报贵单位并积极配合贵单位进行相关考察,提供样品。防空所综合楼主体工程已经与2011年10月完成主体结构工程并且具备外墙石材施工条件。至今(2012年3月8日)贵单位就防空所综合楼外墙石材的选样、定价仍未确定。2012年2月8日贵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召开会议,在会议上贵单位提出要对防空所综合楼功能布局进行较大改动,并提供一套布局变化的平面图(**)。依据布局变化平面图,我单位及时调整施工计划。依据平面图只能确定二次结构的拆除施工,拆除工程量不能满足现有施工人员的施工。因功能布局的改变所涉及的后续各专业施工详图贵单位至今未落实,我单位现有施工人员无下一步施工项目,面临待工问题,恳请贵单位明确后续施工图落实时间及下一步施工项目。鉴于以上问题致使我单位不能按计划施工、工期推迟、管理成本增加、物资设备租赁等费用增加。**单位综合考虑以上事情,七**给予书面计划。以便于我单位调整施工计划及周期,调整施工人员安排、调整材料机械进场时间,维护双方共同利益。”,落款处加盖有“北京朝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的公章,落款时间为“2012年3月8日”。 《空军装备研究院防空所综合实验楼工程第三十二次监理例会会议纪要》(4)中载明:“时间:2012年3月1日。会议内容:一、施工单位:1、自2月8日返场后,建设单位召开的第一次会议中说明本工程图纸将有所变动,但至今正式图纸还未确定。在召开的第二次会议中商榷关于复工的相关事宜,并确定于2012年3月8日复工,但目前图纸未确定,许多工作无法进行,请监理单位协助我方督促建设单位尽快确定更改后的施工图纸。2、目前新的图纸还未确定,但根据前图纸已有部分订做的材料已经进场,如到时不需要了,我方要如何处理。……三、监理单位:……(二)技术、质量、进度及其建议:……5、目前工地仍未复工,……6、至返场以来已经开过几次碰头会,目前制定行之有效的计划方案还有难度,但我们要两条腿走路,首先把当下的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各方领导,……尽快解决眼下施工图纸还未确定的问题。其次我们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变动不大的如屋面、坡道,先进行施工,以免影响整体进度。” 《空军装备研究院防空所综合实验楼工程关于外幕墙复工专题会议纪要》(13)中载明:“时间:2014年4月22日。会议内容:根据4月9日甲乙双方洽商会明确,乙方按照甲方首先推进外幕墙工程完工的要求,4月22日甲方主动要求与朝林集团领导进行本次会议,……甲方要求:一是尽快完成外幕墙脚手架搭设方案的审核手续,确保安全……乙方答复:一是尽快约谈和平幕墙公司负责人,……同时,乙方还要求甲方尽快考虑内部装修的资金筹措问题,以便于乙方统筹安排下一步内部装修的施工组织计划,实现年内尽早完工的目标。甲方答复:外幕墙工程保质按时完工后,甲乙双方继续共同积极推进内部初装修等后续待完成工程。” 《工作联系单》(20)中载明:“朝林公司:根据上级有关指示要求,为做好9.3首都阅兵期间**及各项安全工作,现确定综合实验楼装饰装修和设施设备安装工程于9月1日至3日停止各类施工,朝林集团要指定专人,加强停工期间施工现场的管理巡查工作,……”,落款处加盖有“空军装备研究院地面防空装备研究所建房指挥部业务专用章”,落款时间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工作联系单》(23)中载明:“日期:2014年4月24日。致:空军装备研究院地面防空装备研究所。目前我建设集团已经开始复工进行外幕墙脚手架的搭设工作,脚手架搭设完毕后即开始幕墙剩余部分的施工,工期为60天左右。……同时,我单位恳请建设单位能够考虑内装修工期的时间要求,最好在外幕墙施工的同时进行内装修的施工。这样才能保证整个工程在2014年冬施前完工,否则将使工程拖延到2015年,而且也会增加许多不必要的成本。发出单位名称:朝林公司。” 《装修期间材料倒运及施工降效说明》(26)中载明:“2014年3月14日,由于建设单位内部调整,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工程停工,已到场工人全部溃散回家。……在2015年7月开始装修工程时,建设单位协调电梯厂家,让用两部电梯进行室内材料垂直运输,总包安排5人专门进行水平、垂直运输,时间由2015年7月8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共计176天。由于采用两部电梯运输慢,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总包单位采用人工倒运,由楼梯倒运材料,造成施工慢、影响整体进度。经综合测算,降效为装修总用工量的10%。施工降效计算:29040工日×150元/工日×10%=435600元”,落款处有“汇达通公司”的打印字。 《工期延长增加脚手架租赁费说明》(33)中载明:“原总包合同中约定本工程的竣工时间为2012年5月25日,外装修完成(拆除脚手架)时间应为2012年4月5日,由于建设单位内部调整、工程布局调整、装修方案调整、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等因素造成工期延误,因此而造成总承包方外墙落地式双排钢管脚手架于2014年6月10日才进行拆除,共计拖延796日历天,由此造成的脚手架租赁费所增加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增加脚手架租赁费计算方法:26.12元/㎡(中标价)÷493天(中标合同工期)×796天=42.17元/㎡×29000(建筑面积)=1222930元。”,落款处有“汇达通公司”的打印字,并有“2020.12.10”的手写字。 《违约金计算说明》(34)中载明:“我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完成整体项目施工,于2016年1月8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至今还未进行结算,建设单位也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依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单位造成违约应承担每天万分之二的违约金(以未拨付的工程款为基数)。本工程结算上报价17900万元,已支付工程款11500万元,计算违约金时间从2016年1月8日至今,共计1800天;未支付款项为(结算报价-已上报**付款违约金-已支付工程款)合计4832万元;(17900-1568-11500)=4832万元×0.0002=9664×1800=17395200元。” 编号(27)、(28)、(29)、(30)的证据与前述汇达通公司提交的证据1、2、3、4、7、8、9、10的内容相同。 编号(5)(6)(7)(8)(9)(10)(11)(12)(15)(16)(17)(18)(19)(21)(22)(24)(25)(31)(32)的证据内容涉及工作人员工资、租赁设备、施工内容。 14、《工作联系单》,其中载明:“时间:2012年4月1日。致:北京朝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防空所实验楼项目部:你部上报的我所综合实验楼外立面幕墙工程施工图基本符合总后设计院原设计要求,外立面图形已经签字(**上)认可,经所建房领导小组批准,同意按和平幕墙公司设计施工图纸施工。……发出单位名称:空军装备研究院地面防空装备研究所”。 经质证,防空研究所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11,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内容,未完成资料签认的责任在于汇达通公司,其在竣工验收环节存在明显过错;对证据12,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证据13,认可其中的(1)(4)(13)(14)(20)(27)(28)(29)(30)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他材料的真实性,其他材料均为汇达通公司单方制作或其与案外人形成的文件,同时对全部的证明内容不予认可,工程造价的鉴定范围不包括索赔或补偿内容,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内容,如进行索赔,则汇达通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流程提出索赔,但现无任何证据证明其依约提出索赔,且即便存在停工事实,停工原因也在汇达通公司。同时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在工程竣工后,汇达通公司应在28**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但汇达通公司在2018年3月、4月期间才向防空研究所报送结算资料,且结算资料不全。另外,在合同约定的95%的工程款范围内,防空研究所已经足额支付甚至超付,故防空研究所不存在任何欠付工程款的违约行为;对证据14,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内容,该工作联系单发生时间早于和平幕墙公司报送劳务纠纷的时间,且生效判决已查明防空研究所已向和平幕墙公司足额支付工程款且不拖欠任何幕墙工程款。 防空研究所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停工申请》,其中载明:“致:空军装备研究院防空所、北京建工京精大房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我单位施工的空军装备研究院防空所综合实验楼工程主体施工已经完毕,现阶段已经进入严冬时期,下步装修施工已经无法进行,现申请于2011-12-6停工。截止现阶段施工部位至主体结构施工完毕,二次结构施工完毕。停工后,我单位已安排值班人员,保证现场安全和保卫工作,具体人员安排和联系方式见春节放假期间的消防、**预案。2012年复工时间暂定为2012年2月8日,到复工时,我单位将根据施工计划,安排工人及时进场。”,落款处加盖有“北京朝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防空所项目部”的公章,落款时间为“2011-12-8”。 2、《结算书》,显示:北京朝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以下简称朝林公司四分公司)于2011年11月9日向防空研究所报送涉案工程的《基础结构工程结算书》、《基础结构变更结算书》;于2012年3月1日向防空研究所报送涉案工程的《一至九层结构和建筑工程结算书》、《一至九层主体结构建筑工程变更洽商结算书》。 3、《工作联系单》,其中载明:“致:朝林公司:根据贵公司2012年7月12日上午9:00时与我所谈判会议精神,贵公司提供了①石材幕墙、②160、150、80系列隐框玻璃幕墙……⑨防水工程明细共9项综合单价构成表(综合单价构成表均为空白表)。开春以来,贵公司没有认真履行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工程进度迟缓。时至今日,我方未见公司就以上九项工程分包项有任何进展,现麦收已过,工地仍处于停工状态,我方多次督促你方抓紧施工,作为总包方,你方对本项目工期延误负有不可推卸责任。针对本项目下步工作进展,有关答复如下:1.目前项目需要甲方确认的工作抓紧上报,能做的工作抓紧完成,把前期耽误的工期抢回来。2.……请贵公司上报招标文件和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所有需要我方确认的暂估价、暂估项金额和涉及到的有关厂家资质和资料、以及专业厂家报价。3.涉及上述9项工作内容中综合单价我方经过市场反复调研和询价,现在已经确认价格,你方可根据我方价格3**提供具有施工资质的分包方供我方参考选择,我方将优先考虑。如贵公司不能按我方要求提供分包方,我方将直接指定分包方施工,你方做好配合工作。”,落款处加盖有“空军装备研究院地面防空装备研究所建房指挥部业务专用章”,落款时间为“2012年7月25日”。 4、函件,其中载明:“致朝林公司:我单位在建的综合实验楼工程由贵公司承建,2011年1月17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1年1月20日正式开工建设,合同约定2012年5月25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目前工程延期一年,工程推进的前景十分不乐观,严重损害了甲乙双方的形象,给我们的战备、工作和生活都带来很多影响和麻烦。此次给贵公司发函主要说明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工期严重滞后一年,主要原因为乙方管理力量薄弱,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长期不在位,机构人员多次变更调整,且执行力很差,造成工程施工组织计划无法顺利有效实施。2.该工程主体混凝土跑、涨模现象严重;……3.按双方合同约定,本工程中无分包项,但你方将幕墙工程分包给和平幕墙,幕墙深化设计有缺陷,且在后续施工过程中,你方把关不严,督促抓工程建设不力,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迫使将悬挑部位石材更换为铝单板彩色喷涂,工期严重延误。……4.分部分项工程中未及时按甲方要求抓好落实,严重影响工程后续装饰装修工程的顺利进行。……5.我方自今年6月份以来,多次要求你方上报操作性强的完成该工程的施工组织进度计划,但截至目前,你方仍未上报。”,落款处有“建房指挥部”的打印字,落款时间为“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5、《关于劳务纠纷处理的情况的汇报函》,其中载明:“致:空军装备研究院防空所建房指挥部:我公司承接‘空军装备研究院防空所综合实验楼’外立面幕墙工程后,一直按照贵方及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要求,积极组织材料、施工人员进行施工,从未懈怠,现已完成95%的工程量。但因工程总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的原因,致使本工程工期拖延,从而导致发生劳务纠纷问题。……为消除影响,稳定大局,防止类似纠纷问题再次发生,我司恳请贵方组织由贵方、工程总承包方、监理方及我方共同参加的协调会议,针对幕墙工程进度重新制定合理有效资金拨付计划,并严格落实到位,以利幕墙工程顺利进行!”,落款处加盖有“北京和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落款时间为“2013年11月26日”。 6、民事判决书,显示:北京和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平幕墙公司)将汇达通公司作为被告,防控研究所作为第三人诉至本院,要求汇达通公司支付工程款等。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2020)京0108民初190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汇达通公司向和平幕墙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772041.68元,并驳回和平幕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汇达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1)京01民终87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7、刑事判决书,显示:本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2014)海刑初字第164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朝林四分公司、朝林四分公司负责人**、朝林四分公司总经理**犯单位行贿罪,并判处罚金及有期徒刑。该判决的“经审理查明”部分载明:“2006年6月,被告单位朝林建设集团第四分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装备研究院侦查情报装备研究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揽了该研究所科研实验综合楼工程项目。” 经质证,汇达通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内容,当时确已完成二次结构施工,但在2012年2月8日,防空研究所通知汇达通公司要进行图纸变更,直到2013年3月,防空研究所才将修改后的图纸交给汇达通公司,并要求汇达通公司制作预算上报审批,后汇达通公司积极准备,于2013年5月7日复工;对证据2,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内容,上述结算材料是要求防空研究所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但如前所述,后期存在图纸变更;对证据3,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内容,汇达通公司目前无法确认收到该工作单,且工作单发出时间为2012年7月25日,如前所述,该期间因图纸变更而停工,停工责任在防空研究所;对证据4,真实性、证明内容均不认可,该证据的落款处没有加盖公章,且汇达通公司目前也无法确认收到该函件;对证据5,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内容,汇达通公司目前无法确认收到该函,且根据汇达通公司的证据,防空研究所事先已同意和平幕墙公司施工,导致劳务纠纷的原因在防空研究所,不在汇达通公司;对证据6,同证据5;对证据7,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内容,该刑事判决与本案无关,朝林四分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的刑事拘留时间为2014年2月至4月,此时涉案工程系因防空研究所内部调整造成停工,责任在于防空研究所。 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相关证明力另行评述。 诉讼中,经汇达通公司申请,本院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北分行)对涉案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评估。 后建行北分行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其中“鉴定意见一览表”中载明:“鉴定意见:(一)无争议项工程造价:原告编制工程结算金额151087731.53元,鉴定机构鉴定金额120403743.32元。(二)有争议项工程造价:原告编制工程结算金额28444543.93元,鉴定机构评估金额2159324.91元,争议项无法计量计价金额25348772.87元。其中:1.建筑工程部分洽商(无建设单位签字,有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签字),此部分洽商原告编制工程结算金额为523398.85元,经鉴定机构计算评估金额为627837.94元。2、建筑工程部分洽商(仅有施工单位一方签字,且无法通过现场勘验核实情况),此部分洽商原告编制工程结算金额为2572372.21元,经鉴定机构计算评估金额为1531486.97元。3、信息化建设工程总包服务费,原告编制工程结算金额为309964.59元,争议金额为309964.59元。4、其他费用(三次停工索赔、材料倒运及施工降效、等待验收人员、工期延长脚手架租赁、**付款违约金等7项费用),原告编制工程结算金额为25038808.28元,争议金额为25038808.28元。具体说明详见后附《鉴定意见书》。” 其中“鉴定意见书”中载明:“六、意见说明:(一)鉴定方法及基本原则:1.计量原则:(1)竣工图纸部分:依据竣工图纸,按照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据实计算确定工程量。(2)变更洽商部分:原被告双方均认定有效的变更洽商,依据鉴定资料,按照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据实计算确定工程量;签字手续不完整且原被告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认定的变更洽商,现场可以核实的内容,按照现场勘验结果据实计算确定工程量;现场无法核实但能够依据变更洽商资料计算的内容,按照变更洽商计算工程量,鉴定意见列示为有争议项的工程造价;现场无法核实且依据变更洽商资料无法计算的内容,鉴定意见列示为有争议项的工程造价。(3)如出现图纸、变更洽商等鉴定资料与现场不符的内容,以现场勘验结果为准。2.计价原则:(1)投标预算金额、中标通知书金额、施工合同价款金额均为118013309元,采用投标预算的直接费及费税的计价标准,包括人、材、机单价及各项取费费率。根据京造定[2012]2号文件,装饰及安装工程税率按3.48%执行。(2)变更洽商计价原则执行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47条补充条款第16款约定。即,施工过程中发生洽商变更而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减,工程量的计算和报价遵循北京市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计算规则,报价中的材料价格,基期价格执行北京市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变更当月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价格。(3)人工、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对合同价款的调整执行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47条补充条款第14款约定。即,双方对施工期间市场水泥、钢材、预拌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沥青混凝土、电线、电缆价格变化约定:以北京市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2010年10月<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价格为基数,按双方确认的价格进行调整,差额部分取费按原费率的50%计取。人工费的调整:以报价中土建、装饰、安装的人工费为基数,作为上浮或者下浮的依据;决算时,人工费按合同工期内每月<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基期的平均值之和除以合同工期内月期数所得的平均值为调整基数进行人工费调差,但调整仅限于二者之间的差值及税金。(4)暂估价材料和设备的价款调整执行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47条补充条款第15款约定。即,合同中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需经发包人进行认质认价并办理确认手续,结算时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调整仅限于二者之间的差值及税金。(5)总包服务费执行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47条补充条款第17款约定。即,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由发包人直接发包,总包服务费的计取标准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结算时总包单位按规定计取总包服务费,标准为分包合同总价(不含设备价)的2%。(二)无争议项鉴定意见相关说明:1.建筑工程:(1)建筑工程人工价差,按照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北京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公布价格的平均值进行了调整。(2)土方结算量依据2011年2月17日洽商所附支护方案计算。(3)砌筑工程按竣工图计算工程量,原图纸构造柱钢筋全部按预埋考虑,二次结构变更部分增加的钢筋按植筋考虑。(4)措施筋依据施工方案进行调整。2.装饰工程:(1)装饰工程人工价差,按照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北京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公布价格的平均值进行了调整。(2)竣工图标注吊顶标高不全,按现场实际测量数据计算工程量。(3)二层、三层、四层、五层、七层卫生间做法,竣工图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的内容,按现场勘验结果确定。(4)地下一层厨房根据现场勘验,实际做法为水泥地面、矿棉板吊顶、涂料墙面,按实计算工程量。(5)装饰工程定额子目中已包含一般成品保护费,故不再计取洽商中单独申报的成品保护费。3.电气工程:(1)电气工程人工价差,按照2011年1月至2016年1月《北京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公布价格的平均值进行了调整。(2)洽商工程已在竣工图纸中体现的内容,与图纸工程量合并计算,不再单独列项。(3)有五份电气工程洽商资料签字不全,但均有建设单位签字,双方认定有效,故对相关造价进行计算后计入鉴定金额。具体包括:2015年7月12日关于电气桥架敷设接地母线事宜洽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已签字确认,监理单位未签字确认。2015年8月23日关于荧光灯改为格栅灯洽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已签字确认,监理单位未签字确认。2017年5月4日关于轴流风机、污水泵控制箱增加电源事宜洽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已签字确认,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未签字确认。2017年5月12日关于排气扇增加电源洽商,建设单位已签字确认,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未签字确认。2017年5月12日关于电气入户增加电缆桥架洽商,建设单位已签字确认,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未签字确认。(4)未施项目电井内接地端子箱4台,根据现场勘验结果予以扣减。4.水暖工程:(1)水暖工程人工价差,按照2011年1月至2016年1月《北京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公布价格的平均值进行了调整。(2)二层至五层及七层未施工项目,包括卫生洁具洗脸盆32个、坐便器36个、DN50地漏32个、DN100扫除口4个、给水镀锌钢管328.3米、给水阀门77个、挂式电热水器30台,根据现场勘验结果予以扣减。(3)一至九层未施工项目,包括每层两台电开水器共18台,根据现场勘验结果予以扣减。5.总包服务费:除信息化建设工程存有争议外,其他6项专业分包工程(空调工程、综合布线工程、消防工程、电梯工程、大厅电子屏和九层学术报告会议系统工程。九层学术报告厅装修工程)按照分包工程合同价扣除设备费后金额的2%计取总包服务费。其中,空调工程的鉴定资料无合同价预算明细,无法提取统计设备费金额,鉴定机构按设备费占比60%进行扣除。(三)有争议项鉴定意见相关说明:1.建筑工程部分洽商(无建设单位签字,有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签字),因鉴定材料被告不认可,保留争议。鉴定机构根据现有资料计算评估相应工程造价,供委托人参考。2.建筑工程部分洽商(仅有施工单位一方签字,且无法通过现场勘验核实情况),因鉴定材料被告不认可,保留争议。鉴定机构根据现有资料计算评估相应工程造价,供委托人参考。3.信息化建设工程总包服务费,因鉴定材料被告不认可,保留争议。4.其他费用(三次停工索赔、材料倒运及施工降效、等待验收人员、工期延长脚手架租赁、**付款违约金等7项费用),因鉴定材料被告不认可,保留争议。(四)其他说明:根据原被告双方2017年4月25日签署的《约定》,建设单位支付款项中包含装修工程变更洽商费143.8413万元(无明细构成)。根据2019年6月3日法院询问笔录,原被告双方均确认此费用包含在本涉案工程应付总额中。本次已将装修工程的变更洽商费用完整计入鉴定造价金额,即已覆盖143.8413万元所对应的洽商内容,在此特别提示。” 汇达通公司支付鉴定费1128174元。 经质询,汇达通公司对如下内容提出异议:1、对“暂估价与甲方认价-价差调整表”中的“第23项断桥铝合金窗”的价差问题,主张应按《材料价格清单》的认价计算;2、对“装饰工程合同约定-价差调整表”中的“第7项C15预拌混凝土”、“第8项C25预拌混凝土”、“第9项预拌豆石混凝土”的价差问题,主张应按《工程材料认价单》的认价计算;3、按“施工期为2011年1月至2016年1月”标准对“建筑工程人工价差调整表”另行补充出具相应的鉴定意见;4、对“信息化建设工程总包服务费”、“其他费用”不能进行评估的原因进行说明;5、对“空调工程”中的设备费按“占比60%”进行扣除的依据进行说明;6、对“综合布线工程”、“消防工程”、“大厅电子屏和九层学术报告会议系统工程”的“扣除设备费”的计算依据进行说明。 2022年6月30日,建行北分行出具《异议咨询函回函》,其中载明:“1、‘断桥铝合金窗价差’,断桥铝合金窗招标暂估价为650元/平方米,《工程造价意见书20210729》断桥铝合金窗按650元/平方米价格进行价差调整,价差调整金额为0元。《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20210729》未采纳2012年8月6日的《材料价格清单》中断桥铝合金窗甲方认价700元,原因为没有建设单位签字且章模糊不清。根据本次提供的2021年12月16日询问笔录,被告代理对公章真实性认可,如果法院采纳该《材料价格清单》,本次回函按700元/平方米进行价差调整,增加4615.73元。计算式为:89.21(工程量)*(700-650)*1.0348%(税金)=4615.73元。《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20210729》第一部分:无争议项工程造价120403743.32元。若增加本项,增加后工程造价120408359.05元。2、‘装饰工程合同约定-价差调整表第7-9项’,补充鉴定造价不调整。理由:综合实验楼结构工程施工期为2011年,装饰工程施工期为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鉴定机构认为参照结构工程认价单调整混凝土价差不合理。本次补充鉴定坚持原计算方法,即装饰部分混凝土价差按照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北京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公布价格的平均值进行了调整。3、《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20210729》中建筑工程人工调差,是按照建筑工程施工期《北京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公布价格的平均值进行的调整,我行认为合理。根据异议咨询函要求,我行按照2011年1月2016年1月施工期的标准进行了建筑工程人工价差调整的测算。测算金额为3295963.62元,测算工期为61个月,信息价的均价89.34元/工日(明细见附表)。原鉴定人工价差调整金额为1681102.03元,若调整本项,增加金额为3295963.62-1681102.03=1614861.59元。《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20210729》第一部分:无争议项工程造价120403743.32元。若增加本项,增加后工程造价为120403743.32+1614861.59=122018604.91元。4、‘信息化建设工程总包服务费’、‘其他费用’为法律事实问题,不属于造价咨询鉴定范围。5、‘防空所综合实验楼空调工程’仅提供了施工合同,能确定合同总价,但未提供合同预算明细,故无法确定设备费金额。我行依据经验,设备费按‘占比60%’进行扣除。6、‘防空所综合实验楼综合布线工程’扣除的设备费为网络机柜;PDU电源;智能布线管理系统。‘防空所综合实验楼消防工程’不含设备的金额来自原告结算书(六)中,北京华安北海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出具预算书(不含设备)金额。‘防空所综合实验楼大厅电子屏和九层学术报告会议系统工程’扣除设备费为LED显示屏(含播控软件);控制电脑;视频拼接处理器;配电柜;控制主机;有线触控屏;控制软件;调光器;强电控制器;投影机;图形处理器;双色LED屏;系统配件(发送及接收卡);控制电脑;数字会议主机;桌面式会议主席机;桌面式会议代表机;会议系统中的摄像追踪主机;摄像追踪软件;录播编码器;录播软件;录播服务器;设备机柜。” 经质证,汇达通公司的质证意见为:一、鉴定机构未考虑到涉案工程工期延长的责任应当归于防空研究所这一重要事实,造成在鉴定过程中未能客观真实反映该工程项目的特殊性。2011年10月,汇达通公司完成涉案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后,汇达通公司经历了图纸变更、甲方换届领导不履行、甲指分包单位不配合、设计监理单位不签认、工程进度款拨付严重滞后等重重困难,在极为不利的环境下创造条件施工。2018年4月,汇达通公司完成并上报《空军装备研究院防空所综合实验楼工程结算书》,上报金额为179532275.5元,该结算书已经充分考虑并客观真实反映该项目的特殊性。鉴定机构无视涉案工程施工时因防空研究所原因屡次变动方案导致工程量增加的情况,导致鉴定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比如线管部分工程因防空研究所方案变更导致实际进行了两次施工,但鉴定意见中只体现一次施工,诸如此类的错误在鉴定意见书中比比皆是,造成鉴定意见与实际工程情况严重不符。所以,《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第一部分不应将无争议项工程造价鉴定为120403743.32元,而应当根据工程客观情况,按照汇达通公司编制的154493467.22元进行认定。 二、《异议咨询函回函》第1项关于断桥铝合金窗价差调整的部分鉴定机构竟然以印章模糊不清为由而不予确认,甚至在防空研究所已经认可印章真实性的情况下,鉴定机构仍然没有给出明确的鉴定意见,而是语焉不详地在《异议咨询函回函》中称“如果法院采纳该《材料价格清单》”,把应当由鉴定机构完成的任务推卸给法院。而《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更是充斥大量此类表述以此不予认可相应工程项,严重损害了汇达通公司利益。 三、《异议咨询函回函》第3项关于建筑工程人工调差,没有按照实际工期进行测算,而是机械地按照建筑工程施工期《北京建筑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平均值进行调整,这是脱离实际的测算方法。 四、《异议咨询函回函》第5项记载空调工程“我行依据经验,设备费按占比60%进行扣除”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对于防空研究所可以明确向鉴定机构提供明细但拒不提供的行为,应当由防空研究所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应当按照汇达通公司报送结算金额进行结算。 五、鉴定机构仍然未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二)有争议项工程造价4.其他费用(三次停工索赔、材料倒运及施工降效、等待验收人员、工期延长脚手架租赁、延迟付款违约金等7项费用,对应原告编制工程结算金额25038808.28元)进行补充鉴定。而是仅以“鉴定材料被告不认可”为由,擅自将该项整体甩项。汇达通公司认为,因双方立场不同,防空研究所必然不会认可汇达通公司提交的鉴定材料,但是鉴定机构应当如实全面的接收汇达通公司提交的鉴定材料,并对所涉价款出具鉴定结果,再由法院根据对防空研究所责任的划分进行判决,明确防空研究所实际应承担的比例及金额。鉴定机构未就上述费用进行鉴定、直接甩项的行为,无异于代替法院行使了判决的权力,而依据仅是简单的“鉴定材料被告不认可”,甚至在汇达通公司屡次要求鉴定机构对此部分出具鉴定意见且汇达通公司自愿先行预付鉴定费用的情况下,在《异议咨询函回函》中仍未体现对于该部分的回应及合理解释,也未进行补充鉴定,这是对汇达通公司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汇达通公司坚决要求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二)有争议项工程造价4.其他费用(三次停工索赔、材料倒运及施工降效、等待验收人员、工期延长脚手架租赁、**付款违约金等7项费用、汇达通公司编制工程结算金额为25038808.28元)进行补充鉴定。 防空研究所的质证意见为:一、关于“断桥铝合金窗价差”:不同意鉴定机构就此价进行调整,防空研究所仅认可《材料价格清单》中所载印章的真实性,但此文件中并无防空研究所负责人员签名,在汇达通公司提交的全部认价单中,只有此文件是仅有印章、而无防空研究所负责人员签名,且汇达通公司未能提供关于双方确认此价格的其他依据材料。 二、关于“装饰工程合同约定-价差调整表第7-9项”:同意鉴定机构的回复意见,因汇达通公司严重拖延工期,导致装饰工程的施工期远远晚于结构工程的施工期,因此按照结构工程的认价单去调整装饰工程混凝土的价差并无依据,鉴定机构作为第三方专业机构,其根据装饰工程施工期内相应信息价的平均值去调整混凝土价差具有客观性和合理性。 三、关于“建筑工程人工调差”:认可鉴定机构按照建筑工程施工期《北京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公布价格的平均值进行的人工调差,且防空研究所认为鉴定机构作为第三方专业机构,其依据本案案件材料对建筑工程人工调差所做的专业意见应被法院采纳和支持。对于鉴定机构按照汇达通公司申请重新测算后的人工价差金额,防空研究所坚决不予认可,理由如下:首先,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书》均明确约定合同工期为2011年1月20日至2012年5月25日。此后双方于2015年在《施工合同之补充协议》中并未变更双方关于合同工期的约定,其中第5.3条关于“乙方承诺于2016年1月30日完成施工,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的约定并非双方关于合同工期的变更约定,而仅是在因汇达通公司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后,汇达通公司向防空研究所作出的单方工期承诺,且根据2017年4月25日的《约定》可见,由于给排水、供电等问题,汇达通公司并未在2016年1月30日前完成施工并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由此可见,双方对于涉案工程的合同工期有十分明确的约定,且双方并未就此约定进行过任何变更;其次,涉案工程主体结构及二次结构均在2011年12月6日前即已施工完毕,对于主体结构及主体变更洽商部分,汇达通公司曾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期间向防空研究所陆续报审,在其报送的系列《结算书》中,其均是主张按照2011年-2012年合同工期内的人工费计算人工价差,此后经空军审计事务所按照审计程序审计,防空研究所也已根据审计结果向汇达通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对此部分审计结果,汇达通公司在其自行制列的关于诉讼请求的说明文件中,亦主张并认可空军审计事务所关于主体变更洽商的审计数值。因此,此组文件可直接证明对于主体结构及主体变更洽商部分,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是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标准确定人工费并据此实际履行,与此同时,汇达通公司在其向防空研究所、鉴定机构提供的结算文件中,也是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主张人工费、计算人工价差。在此明确的事实下,汇达通公司针对建筑工程按照2011-2016年人工费的平均值重新计算人工价差的主张无任何依据;最后,汇达通公司在其向防空研究所、鉴定机构提供的结算文件中,不仅没有就建筑工程按照2011年-2016年人工费的平均值计算人工价差,其甚至主张装饰、水暖通工程不存在人工价差,在此情况下,鉴定机构已经就装饰、水暖通工程计取了人工价差,且装饰、水暖通工程的人工费价格明显高于建筑、电气的人工费,已使得汇达通公司额外获得了超过230万元的价差收益。因此,汇达通公司关于按照2011年-2016年人工费的平均值计算建筑工程人工价差的主张毫无事实依据,且此亦是对防空研究所的明显不公。 四、关于“信息化建设工程总包服务费”及“其他费用”:关于“信息化建设工程总包服务费”的计取方式,防空研究所认为鉴定机构在《征求意见稿》中是扣除了设备费再进行计取,《征求意见稿》中金额为145868.42元,但在《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却忽略设备款,直接按照合同总价款计取总包服务费,因此即便鉴定机构将此项费用列为争议项,防空研究所认为争议金额应为145868.42元,并非309964.59元。关于汇达通公司主张的“其他费用”,汇达通公司申请对此部分费用进行鉴定并提交鉴定材料,但根据鉴定机构于2021年4月4日向法院致送的第6号《工作联系单》可知,鉴定机构认为:1、关于汇达通公司主张的2012年2月8日停工索赔,根据汇达通公司提交的现有资料“无法确定复工时间及停工损失”;2、关于汇达通公司主张的2014年3月14日停工索赔,根据汇达通公司提交的现有资料“无法确定停工损失”;3、关于汇达通公司主张的阅兵停工索赔,根据汇达通公司提交的现有资料“无法判断停工损失”;4、关于汇达通公司主张的因拆除室外电梯导致的降效,汇达通公司提交的现有材料“无法判断拆除室外电梯的时间,现有资料也无法看出倒运增加的人员记录”;5、关于汇达通公司主张的**验收损失,汇达通公司提交的资料“没有明确**验收的责任方”,且双方签订的《约定》已经约定了临时活动用房、围挡搁置费、装修工程推迟验收增加维修费、项目管理费,“建议按照该约定执行”;6、关于工程延长脚手架租赁费,根据汇达通公司提供的现有资料“无法判断拆除脚手架的日期以及两次停工期之间的工期是否合理”。由此可见,对于汇达通公司主张的“其他费用”,汇达通公司已申请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鉴定机构经梳理分析相关材料,认为汇达通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费用金额,因此汇达通公司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关于“其他费用”的主张不应获得任何支持。 五、关于“防空所综合实验楼空调工程”:认可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及回复意见。 六、关于布线工程、消防工程和大厅电子屏、九层学术报告会议系统工程扣除设备费的依据:认可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及回复意见,且防空研究所认为鉴于本案已启动司法鉴定,关于此部分费用的计取属专业问题,故应尊重鉴定机构对此专业问题的独立、专业意见。 经查,本案鉴定过程中,建行北分行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作出《工作联系单》,文件名称为“关于对空军装备研究院地面防空装备研究所综合实验楼工程造价评估(征求意见稿)的函”,其中载明:“三、争议部分说明:应法院要求,将争议部分单独列示。1、2021年1月14日笔录,争议部分信息化建设工程总包服务费。信息化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直接分包,合同金额1549.82万元。我行参照施工合同相关约定,分包合同扣除设备费后计取总包服务费,信息化建设工程总包服务费为145868.42元。信息化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报价单第31页三**能可视化监控平台在计算总包服务费时也是应该扣除的设备,因为看不到金额,本鉴定未扣除。” 另庭审中,经双方确认,防空研究所已向汇达通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为115589760元,该费用包含《约定》中涉及的装修工程变更洽商费1438413元。 另庭审中,经释明,汇达通公司确认其所主张的违约损失针对的违约行为是防空研究所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结合双方当事人诉辩内容,本院评述如下: 一,关于涉案工程结算款: 汇达通公司虽然向防空研究所提交了结算资料,但该结算资料系汇达通公司单方制作,双方并未就此达成一致意见,故相关结算资料不能直接作为本案结算依据。本案结算应结合鉴定意见及相应证据予以判定。具体而言: 第一,关于“断桥铝合金窗”价差一节,防空研究所虽不认可《材料价格清单》效力,但其认可该清单上所加盖公章的真实性,故本院采信该清单的效力,相应价差4615.73元应计入结算范围; 第二,关于“装饰工程合同约定-价差调整表”中的“第7项C15预拌混凝土”、“第8项C25预拌混凝土”、“第9项预拌豆石混凝土”价差一节,结合汇达通公司于2011年12月8日提出的《停工申请》、双方于2015年7月8日签订的《施工合同之补充协议》等证据内容,可以证实涉案工程的结构施工和装修施工不在同一施工期,前者主要在2011年至2012年,后者主要在2015年至2016年,故对于汇达通公司以《工程材料认价单》中的认价调整装饰工程中有关混凝土价差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相应价差依据鉴定意见确认,不作调整。 第三,关于“建筑工程人工”价差一节:首先,如前所述,涉案工程的结构施工期主要在2011年至2012年,虽然根据汇达通公司所提交的《空军装备研究院防空所综合实验楼工程会议纪要》、《关于综合楼外墙石材及建筑变更函》、《空军装备研究院防空所综合实验楼工程第三十二次监理例会会议纪要》等证据,可以证实涉案工程存在图纸变更的事实,但不足以证明因图纸变更而增加的结构施工期的具体期限,且根据《协议》所附的需进行洽商变更签认的材料明细,其中的39项建筑工程所涉的时间亦主要在2011年至2012年,故汇达通公司主张按照2011年至2016年区间调整该项价差,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相应价差依据鉴定意见确认,不作调整。 第四,关于信息化建设工程总包服务费一节:首先,该分包项目虽不在双方《施工合同》所确认的专业分包工程范围,但从该项目的合同相对方来看,该项目亦属于防空研究所另行分包项目,故汇达通公司作为总包单位,有权依据双方约定的计取标准计取总包服务费;其次,结合鉴定意见,在鉴定机构的正式鉴定意见中,鉴定机构未对该争议内容进行认定,但其在征求意见稿中曾进行过认定,即在未扣除三**能可视化监控平台的设备费的情况下,计算所得的总包服务费为145868.42元;再次,对于该三**能可视化监控平台的设备费的认定问题,防空研究所作为发包单位,应就此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设备费的具体数额,不利法律后果应由防空研究所承担。综上,本院认定该项总包服务费为145868.42元。 第五,关于空调工程总包服务费一节,如前所述,防空研究所应就其中的设备费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中的设备费的具体数额,不利法律后果应由防空研究所承担。同时,鉴于空调工程在客观上必然包含设备内容,故本院采信鉴定机构的计取方式,即按设备费占比60%进行扣除。综上,该项总包服务费依据鉴定意见确认,不作调整。 第六,关于建筑工程洽商部分:首先,对于“无建设单位签字,有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签字”的洽商部分,鉴于已有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签字,本院对其效力予以采信,但结算金额应以鉴定机构认定为准,即627837.94元;其次,对于“仅有施工单位一方签字,且无法通过现场勘验核实情况”的洽商部分,鉴于该部分没有建设方、监理方或设计方的签认,且现场无法勘验核实,故该部分内容与涉案工程缺乏关联性,本院对其效力不予采信,无论是汇达通公司自行核算的结算金额,抑或是鉴定机构依据洽商资料核算的结算金额,均不纳入本案结算范围。 第七,关于“其他费用”,包括三次停工索赔、材料倒运及施工降效、**验收损失、工期延长增加脚手架租赁费、违约金:首先,从款项性质而言,上述款项不属于工程造价范围,而属于经济赔偿范围,而根据双方《施工合同》的约定内容,双方对因发包人违约而引发的索赔进行了明确约定,包括索赔事由、流程等,但根据汇达通公司在本案中所提交的证据,现有索赔材料均系其单方制作,并未得到防空研究所认证,其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已依据合同约定的索赔流程向防空研究所提出相应索赔,且防空研究所在收到索赔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故其索赔依据不充分;其次,汇达通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实际存在停工损失、材料倒运及施工降效费用、工期延长增加租赁费用的客观性;其三,根据双方《约定》的约定内容,双方对于**验收所造成的设备费用、维修费用、人员管理费用进行了约定,该部分损失应按该《约定》履行;其四,根据双方《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中有关工程款支付、竣工和结算的约定内容,如“余款待审计完成后支付”、“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向发包人递交相关的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在完成上述工作后进行结算审核工作”等,双方对于结算审核的具体期限并未作出约定,且需以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为前提,故汇达通公司以单方上报的结算金额为基数、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时间为起算时间,计算相应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相应主张不能成立。综合,本院对汇达通公司所主张的“其他费用”均不予认定,不纳入本案结算范围。 二、关于违约损失,鉴于汇达通公司明确该违约损失针对的违约行为是防空研究所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则如前所述有关汇达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的认定内容,汇达通公司所主张的计算基数、起算时间、计算标准均缺乏合同依据,且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防控研究已付款项已达合同约定的95%,其在付款方面不存在违约,故汇达通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评述内容,本院核定涉案工程的结算款如下:应付结算款为121182065.41元(120403743.32元+4615.73元+627837.94元+145868.42元);已付结算款为115589760元;未付结算款为5592305.41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研究院防空反导研究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向北京汇达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5592305.41元; 二、驳回北京汇达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5605元,由北京汇达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34859元,已交纳165869元,余款1689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交纳;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研究院防空反导研究所负担5074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交纳。 鉴定费1128174元(北京汇达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付),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研究院防空反导研究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迳付北京汇达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孔 洁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