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富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要与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富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702民初7044号 原告:**要,男,汉族,1959年1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捷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捷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172960008B,住所地新乡市和平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富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3XFR1B4D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采桑行政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男,汉族,1987年9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县 原告**要诉被告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河南富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坤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二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富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要诉称,原告在被告二建公司承建的新乡市大数据产业工程园(富坤公司承包的)从事钢筋工的工作。在2018年10月16日上班时,因工地塔吊司机放置钢板时没有注意工作环境,操作失误将钢材压在了地面工作的原告身上,致使原告腰背部受伤。事故发生后,经工地工友紧急拨打120急救电话,原告被送往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治疗,经诊断,腰椎和胸椎骨折,,住院22天花去医疗费9731.77元。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给予赔偿,均未果。原告认为二建公司为发包方,承包人富坤公司,钢筋项目承包人**存在管理缺陷,违法分包、转包工程,导致原告受伤。为此,要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种损失共计118716.8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鉴定费。 被告二建公司辩称,应由雇主承担责任,被告二建公司在该项目上劳务合法分包,二建公司不应担责。 被告富坤公司辩称,富坤公司与原告没有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是钢筋项目的承包人,劳务报酬也是**领取,与公司无关。造成原告受伤的原因是塔吊,塔吊不是本公司的, 且原告的诉求过高。 被告**辩称,从**和手里包的钢筋活,工地塔吊出现安全隐患,钢筋从2米高落下砸到了**要身上,其认为和本人没关系,是工地的责任。 原告**要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急救出诊记录一份、工友**到庭证言一份;2、三附院诊断证明书一份、住院病历及费用清单一份、司法鉴定结论报告一份;3、**要与工地负责人**的电话录音光盘及相应文字材料一份;4、工地负责人**的招工记录一份、**对**要支付工资的部分流水一份、考勤表一份。 被告二建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有:劳务施工分包合同一份,富坤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各一份。证明系是合法分包。 被告富坤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有:工资表(2018年8、9、10月)三份,证明原告和**都不是第二被告的员工。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庭审期间,被告二建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真实性无法核实;对证据2真实性无法核实,对司法鉴定报告真实性认可;对证据3双方对话真实性无法核实,认为***在引导性发问;对证据4招工记录和复印件不予认可,对工资流水认可。医疗费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已收到8000元,应当扣除,伙食补助费过高,对营养费无异议,认为误工费应该按照2017年私营单位职工收入每年36730元计算,护理费标准过高,认为应该按照2017年农村的标准,不能按照2019年的标准,交通费没有票据。被告富坤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同被告二建公司意见。原告对被告二建公司提交的证据对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二建只将工程分包给了富坤公司但是**和和塔吊司机存在分包给个人的情况,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况,并且该组证据可以证明二建公司是本案的发包人。对一些施工情况监管不力,并存在层层分包的违法情况。被告富坤公司、**对被告二建公司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原告对被告富坤公司提交的证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二建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了富坤公司,但是下面的承包人员及实际工人被告富坤否认是自己公司的员工,此充分说明二建公司及富坤公司在本案中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情况并且二建公司、富坤公司对**和承包工程均未能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其监管不力,存在违法转包工程的情况,应对本案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二建公司、**对被告富坤公司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经庭审质证及合议庭评议,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结合案情予以综合认证。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二建公司承接了新乡市大数据产业园11#、12#***、13#生活服务楼及地下车库工程,并与富坤公司签订了劳务施工分包合同,将工程劳务分包于富坤公司,分包合同并约定富坤公司为施工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后富坤公司将钢筋项目的劳务包给**个人,**雇用**要在工地从事钢筋加工工作。2018年10月16日上午,在工地塔吊进行钢筋吊装期间,被吊起的钢筋滑落,将正在工作的**要砸伤。随即**要被送往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腰椎骨折不连接、胸椎骨折等,,住院治疗22天花去医疗费9731.77元。2020年9月10日,河南国信司法鉴定中心对**要的伤残等级作出新国信司鉴中心[2020]临鉴字第543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要:1、脊柱损伤后伤残等级为十级;2、出院后的误工期限拟定为150日;3、出院后的营养期限拟定为60日;4、出院后的护理期限拟定为60日,护理人数拟定为壹人。产生鉴定费2600元、鉴定检查费1444.3元。后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受伤后,富坤公司垫付原告医疗费8000元。 本院确认原告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9731.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天数每天50元计算即22天×50元=1100元;营养费按住院天数每天20元计算及出院后营养期60日,即(22天+60天)×20元=1640元;护理费原告以2018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5677元/年计算,护理期限以原告住院22天及鉴定结论出院后护理60日,即(45677元/年÷365天×22天)+(45677元/年÷365天×60天×50%)=6507.4元;误工费以2019年度河南省建筑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4972元/年计算,误工时间以原告住院期间22天及鉴定结论出院后150日,误工费为54972元/年÷365天×172天=25904.61元;残疾赔偿金以2019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163.75元/年计算20年,依据伤残等级系数为10%,残疾赔偿金为15163.75元/年×20年×10%=30327.5元;交通费按住院天数每天20元计算,即22天×20元=4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5000元;鉴定费2600元;鉴定检查费1444.3元,以上损失共计84695.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材料有:急救出诊记录、证言、诊断证明、住院病历、费用清单、司法鉴定结论报告、鉴定费票据、电话录音、招工记录、银行流水、考勤表、劳务施工分包合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塔吊租赁合同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 本院认为,原告**要作为被告**的雇员,在工作期间受伤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生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法律规定,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富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计算原告的损失数额,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各种损失84695.58元。由于被告富坤公司垫付医疗费8000元,应予扣除,被告应实际赔偿原告各种损失为84695.58元-8000元=76695.58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未提交证据证明,且部分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其他辩解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要各种损失共计76695.58元,河南富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河南富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4元,减半收取1337元,由**、河南富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院诉讼费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区支行;开户名称:新乡市红旗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账号:41×××41;交纳时务必备注案号与交款人);由**要承担3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