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循医疗用品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钰霆实业有限公司、湖北中循医疗用品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民终14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钰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常青二路紫薇开元盛景19号楼1单元1层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U7BH6OT。
法定代表人:孔小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兴,陕西大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中循医疗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工业园(子陵村1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2066132567Y。
法定代表人:官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茂宇,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南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1400001100705601。
法定代表人:冯清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男,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毕节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草海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24004297906319。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焕,贵州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佳佳,贵州四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陕西钰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北中循医疗用品实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毕节市第二人民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0)黔0502民初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0)黔0502民初9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钰霆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2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可
审 判 员  黄塑希
审 判 员  曾 建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詹 淼
书 记 员  龚佳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