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民初451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正悦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昌府区莲湖大厦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WC6Q41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中循医疗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东宝工业园区(***1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2066132567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正悦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中循医疗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循医疗用品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聊城市正航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对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循医疗用品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0000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山东正悦医学科技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许正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