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潍坊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92民初541号
原告:***,男,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定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善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光之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民主街66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雅丽,山东潍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潍坊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