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03财保561号
申请人:潍坊钰堃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北关街道向阳路2076号阳光花园14号商住楼综合楼B区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MAC9XXWK4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潍坊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民主街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16556172X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二: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肥城市祥山大街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1033A。
法定代表人:李云岱,董事长。
申请人潍坊钰堃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上述两个被申请人名下1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潍坊钰堃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等同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申请人潍坊钰堃新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