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3民初2585号
原告:林颖刚,男,196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君华,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月,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林颖强,英文名WALKERLAM,1964年1月1日出生,住澳大利亚。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颖刚,系本案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君华,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信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中山园路同乐村六号综合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AB9R0U。
法定代表人:黄文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小平,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章,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林颖刚、林颖强诉被告深圳市信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林颖刚、林颖强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颖刚、林颖强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颖刚、林颖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林颖刚、林颖强已预交),由原告林颖刚、林颖强负担。
审判员 何颖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邝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