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03执保365号
申请人:***,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申请人:***,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被申请人:**明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明远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明远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明远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1445元,申请人***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