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明远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宜和支护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明远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81民初362号 申请人:江苏宜和支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经济开发区振兴路(领胜西侧)。 法定代表人:**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明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鸡湖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宜和支护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明远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宜和支护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明远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72551.7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江苏宜和支护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宜和支护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明远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72551.7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宜和支护科技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