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兴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湘西自治州兴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3101民初1609号
原告:湘西自治州兴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镇溪办事处武陵东路55号1-1415、14-15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庹骁,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峙,湖南延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88号。
法定代表人:蔡典维。
原告湘西自治州兴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2021年6月9日,原告湘西自治州兴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湘西自治州兴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西自治州兴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湘西自治州兴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宇怀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康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