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立安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厦门唯尔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立安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503民初3293号

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唯尔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同集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93033998D。

法定代表人:陈明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平旺,福建君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军,福建君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立安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海路海丝国际中心**楼**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2Y41G163。

法定代表人:江启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丽娜,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厦门唯尔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尔通公司)与被告福建立安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安兴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立安兴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反诉被告)唯尔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军、被告(反诉原告)立安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丽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唯尔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立安兴公司支付唯尔通公司安装费336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800元;2、判决立安兴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唯尔通公司为立安兴公司安装3台电梯设备,安装总价为48000元。付款方式为电梯设备货物运到立安兴公司工地并经双方验收货物后,在唯尔通公司安装工人进场当天支付合同总价30%的安装费;电梯设备主体安装完毕,调试快车当天被告向唯尔通公司支付合同总价50%的安装费;通过安装地的电梯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发放准用证后并移交维保办理正式移交手续,立安兴公司向唯尔通公司支付合同总价20%的余款。若立安兴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时付款,则立安兴公司应向唯尔通公司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具体计付方法为每延误一周,违约金为本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五,不足一周的以一周计,但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之后,唯尔通公司与立安兴公司签订了关于晋江市八仙山全民健身中心项目电梯井道整改工程的《电梯工程增补合同》,约定唯尔通公司按照电梯安装需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负责工程范围内的所有主材、辅料的安装及墙洞位置的敲打,保证电梯设备可以正常安装运行,工程总包干价为6500元整,付款方式为唯尔通公司施工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6500元。合同签订后,唯尔通公司依约完成了电梯井道整改工程的施工,并向立安兴公司交付、安装了全部电梯设备。现全部案涉电梯设备已经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但立安兴公司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欠唯尔通公司安装费33600元。唯尔通公司据此与立安兴公司联系要求被告依约支付相应款项,但立安兴公司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

立安兴公司辩称,1、本案合同付款条件未能成就,立安兴公司无需支付剩余安装费用。在2018年9月7日厂家组织的调试中,唯尔通公司未派人参加;在厂家列出35条整改止处后,唯尔通公司也没有派人整改,是立安兴公司自行聘请他人进行整改和验收的。2、立安兴公司已经超额支付了安装费用,唯尔通公司应予以退还。立安兴公司在2018年8月10日支付工程款时,超额支付400元,应予以退还。3、立安兴公司已与唯尔通公司协商一致,对于剩余的安装费无需支付,唯尔通公司无权再要求立安兴公司支付。

立安兴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决立即解除立安兴公司与唯尔通公司签订的《电梯安装合同》;2、判决唯尔通公司立即向立安兴公司支付逾期安装电梯的违约金9600元;3、判决唯尔通公司立即向立安兴公司支付二次整改费用8400元;4、判决唯尔通公司立即向立安兴公司赔偿维保费用14400元;5、判决唯尔通公司立即向反诉立安兴公司退还超额支付的工程款400元;6、本案反诉费用由唯尔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立安兴公司因晋江市八仙山全民健身中心电梯安装服务需要,与唯尔通公司签订《电梯安装合同》,约定由唯尔通公司提供电梯安装服务,同时约定安装完成并通过验收时间最迟不得超2018年7月15日。在安装期间发生任何材料部损失均由唯尔通公司承担。同时唯尔通公司应负责由于安装质量问题造成的二次检验的整改和费用。合同签订后,唯尔通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进场安装,但进场后,唯尔通公司未能安排工人按期施工,导致工期严重超期。按照《电梯安装合同》的约定,对于未能按趟完成电梯安装的,唯尔通公司应向立安兴公司支付违约金。2019年1月30日,因唯尔通公司工期严重延误及安装上存在诸多质量问题,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对于合同中剩余款项立安兴公司不予支付。但因为唯尔通公司未能配合厂家的调试及验收,导致立安兴公司因此多支出了整改费用8400元。同时因为电梯安装质量问题,导致厂家无法提供免费质保服务,立安兴公司因此多支出质保费用共计14400元。且,在支付增补部分费用时,立安兴公司多支付了400元,唯尔通公司应予退还。现唯尔通公司起诉要求立安兴公司支付剩余款项,于法无据。

唯尔通公司辩称,唯尔通公司并不存在逾期,因此不应支付违约金,根据立安兴公司刚才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体现出工程逾期的原因主要在于:1、立安兴公司未能及时支付工程增补款;2、立安兴公司未能及时安排电源供原告进行电梯的安装工作。同时,微信聊天记录也体现出双方已就电梯调试确定时间,因此,根据安装合同的约定立安兴公司应当按约支付第二笔工程款即合同第7.2条约定的50%。关于整改费用,因立安兴公司并未就电梯是否需要进行整改通知唯尔通公司,因此唯尔通公司并不知情,同时因立安兴公司未能按约向原告支付第二笔安装费用,因此唯尔通公司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不需要承担两次整改的费用。关于维保费用,根据立安兴公司提供的这份厂家的函,厂家不予维保的原因有:1、电梯未按期完成整改;2、项目安装完成度较差;3、部分配件未按原配件安装;4、部分配件外部采购。上述原因与唯尔通公司无关,因此唯尔通公司不需要承担该笔费用,关于立安兴公司主张返还超额支付的工程款400元,根据被告刚才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体现电梯工程增补合同的实际包干价为6900元,因此被告不存在超额支付的情形,也无权要求原告返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18日,唯尔通公司(作为甲方)与立安兴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一份《电梯安装合同》,载明项目名称:晋江市八仙山全民健身中心;工程内容:电梯安装服务;安装价格为48000元(不含税),该价款包括参加业主的工作例会、设备运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后的保管费、现场货物到电梯井道的搬运、材料保管及成品保护、安装费(包括临时施工电线电缆等)、检验过程的配合等,并通过维保人员接收;安装工期:双方约定合同总工期为45日(不含验收部门验收的时间),如设备延迟到货,则安装日期顺延;开工时间应满足工程进度和甲方要求,安装完成并通过验收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018年7月15日;乙方责任:现场开箱时应通知甲方、用户共同参与认真按装箱清单清点零部件,若有缺损情况应及时报甲方处理;乙方负责入库后的产品保管,保管责任终于电梯验收交付用户之日,期间发生任何材料部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按照国家电梯安装规范和厂家质量标准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及最终验收工作;电梯安装调试过程,乙方应作详细检验记录,安装调试检验结果应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负责由于安装质量问题造成的二次检验的整改和费用;电梯安装完毕后,乙方须填写《调检报验单》向甲方申请检验;甲方在接到乙方报验单后,适时安排检验员前往检验;电梯设备货物运到甲方工地并经双方验收货物后,在乙方安装工人进场当天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安装费14400元;电梯设备安装完毕,调试快车当天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50%的安装费24000元;通过安装地的电梯质检部门验收合格(但不得晚于货到工地6个月),发放准用证后并移交维保正式移交手续,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余款9600元;乙方由于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不能按时完成电梯安装,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具体的计付方法为:每延误一周,违约金为本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最多不超过本合同中未按时完成电梯安装总价的20%等。之后,双方另行签订一份《电梯工程增补合同》,约定增补工程内容,包干价位6500元,乙方施工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6500元等,合同签订时间处空白。

2018年5月21日,唯尔通公司的施工人员进场施工,立安兴公司向唯尔通公司支付14400元。2018年8月10日,唯尔通公司向立安兴公司支付6900元。根据立安兴公司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7月20日起,立安兴公司数次催促唯尔通公司加快安装进度;2018年7月27日,立安兴公司表示8月30日需要开馆,催促加快进度,唯尔通公司回复8月30日开馆,应该来得及,电源一定要先安排好,不然调试开车调不了;2018年9月7日,立安兴公司表示今天调试员有过去,开具整改单,那个小周应该发给你的,唯尔通公司回复这个事情我已经知道,并要求预支工资2000元;2018年9月10日,立安兴公司表示周五之完成整改支付第二笔进度款,如果完成不了就没办法,并向唯尔通公司微信支付2000元,唯尔通公司回复称跟安装的讲了,他说有的问题比较难改,但是尽量改,有的问题整改不了,能整改的问题,安装队都会改;2018年9月26日,立安兴公司表示还有很多整改项没处理,唯尔通公司回复称你们自己看看有没有人配合一下,费用该扣就扣。案外人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关于八仙山电梯厂检问题未整改事宜》的函载明:3部设备于2018年8月25日申请设备调试;与贵司约定在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根据开具的整改项目单进行整改到位;截止2019年1月,现场电梯仍未整改到位;因贵司未再约定期限内完成电梯厂检整改,且上述电梯项目安装完成度较差、部分配件非按原梯号安装(光幕),部分配件为外部采购(部分开关接插件及轿顶风扇),我司无法为该项目电梯提供免费质保服务(每台48**元),该函件的落款日期为2019年1月10日。2019年1月30日,立安兴公司通微信向唯尔通公司发送一份函,载明唯尔通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电梯安装并具备验收条件,导致我司不能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交货期,故甲方延期支付余款,因此我司无法支付贵司剩下的款项。

另外,立安兴公司与案外人杨增明签订一份《电梯整改施工协议》,约定对诉争3部电梯进行整改,协议未载明签订日期。2019年7月15日,立安兴公司向用户名备注为杨增明的微信账户转账支付6000元。立安兴公司与案外人签订一份《电梯整改施工协议》,约定对3部电梯进行整改,协议未载明签订日期。2019年2月1日,立安兴公司向用户名备注为杨满星的微信账户转账支付2400元。诉争3部电梯现已投入使用。

本院认为,唯尔通公司与立安兴公司签订的《电梯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首先,关于唯尔通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问题。《电梯安装合同》明确约定合同总工期为45日,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唯尔通公司的施工人员已于2018年5月21日进场,故合同约定的完工日期应为2018年7月15日。施工过程中,虽然双方签订《电梯工程增补合同》,但并未对合同工期进行变更。综合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截至2018年8月25日,诉争电梯尚不具备调试条件,唯尔通公司仍未完成电梯安装工作。2018年9月7日,立安兴公司表示调试员已于当日开具整改清单并通过“小周”发送给唯尔通公司,唯尔通公司表示已经知道这个事情且未提出异议。2018年9月10日,立安兴公司表示唯尔通公司如能于周五(即2018年9月14日)前完成整改,其愿意支付合同约定的第二笔进度款,但唯尔通公司表示有的问题整改不了,并于2018年9月26日表示你们自己看看有没有人配合一下,费用该扣就扣。结合《电梯安装合同》约定以及案外人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2019年1月10日《关于八仙山电梯厂检问题未整改事宜》的函,因唯尔通公司未能提供已完成安装整改的证据,可以推断唯尔通公司2019年1月10日前仍未彻底完成整改内容。唯尔通公司主张逾期完工的原因为立安兴公司未能及时支付工程增补款,未能及时安排电源。但唯尔通公司未能提供证明其完成增补工程的时间,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之前已向立安兴公司催讨工程增补款。另唯尔通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2018年7月27日之前已向立安兴公司提出电源整改要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唯尔通公司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唯尔通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关于立安兴公司是否存在逾期付款的问题。根据《电梯安装合同》约定,第二次进度款的付款日期“电梯设备主体安装完毕,调试快车当天”,且安装调试检验结果应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诉争电梯于2018年9月7日调试后仍需整改,故立安兴公司此时有权拒绝支付相应款项,其拒绝付款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唯尔通公司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再次,关于双方应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根据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2019年1月10日《关于八仙山电梯厂检问题未整改事宜》的函,立安兴公司因电梯安装质量问题导致厂家无法提供免费质保服务(每台48**元),造成损失14400元,对立安兴公司的该部分损失主张予以支持。另外立安兴公司主张因电梯整改额外支出费用8400元,其中6000元于2018年7月15日支付,2400元于2019年2月1日支付。因2018年7月15日仍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立安兴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此时已要求唯尔通公司进行整改,故对该6000元整改费用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剩余的整改费用2400元,鉴于诉争电梯确需整改,且唯尔通公司在微信聊天中亦认可立安兴公司可自行聘请人员进行整改,立安兴公司也已提供证据证明相关的整改费用,对该2400元的整改费用予以支持。因此,立安兴公司所受损失合计为168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鉴于本案《电梯安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5040元(16800元*30%)。另唯尔通公司主张约定的增补工程款由6500元变更为6900元,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因本案诉争的电梯已实际投入使用,合同已无解除的必要,扣除已支付安装费用23300元(14400元+2000元+6900元),立安兴公司应向唯尔通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剩余安装费用31600元(48000+6500-233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立安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唯尔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安装费用31600元;

二、厦门唯尔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立安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整改费用2400元;

三、厦门唯尔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福建立安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质保服务损失14400元;

四、厦门唯尔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立安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违约金5040元;

五、驳回厦门唯尔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福建立安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760元,由厦门唯尔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37元,由福建立安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2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计700元,由厦门唯尔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0元,由福建立安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丽娥

审判员  陈建清

审判员  连博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紫雄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法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