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811民初805号
原告:济宁市全城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金润公寓东二单元七层西户705号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济宁华信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荷花路牛屯小区2、3号楼之间的西配房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济宁泽海众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邹路观音阁办事处东发居委会二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女,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女,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
原告济宁市全城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华信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济宁泽海众成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宁市全城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朱建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