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811执保763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济宁华信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
被保全人:***。
被保全人:***。
被保全人:***。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济仲案字2017第444号裁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艾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