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华信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811执保763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济宁华信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 被保全人:***。 被保全人:***。 被保全人:***。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济仲案字2017第444号裁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艾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