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华信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华信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8执206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宇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宁华信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荷花路牛屯小区2、3号楼之间的西配电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女,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
被执行人:***,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女,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申请执行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华信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济宁仲裁委员会济仲裁字(2017)第444号裁决书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该案在诉讼过程中,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曾于2017年9月18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戚秀芳名下房产12套。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提请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信息、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对本院的调查措施给予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济宁仲裁委员会济仲裁字(2017)第44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鹏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