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8执200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宇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宁华信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荷花路牛屯小区2、3号楼之间的西配电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10月17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9年9月23日出生,住济宁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9月20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4月27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
申请执行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华信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据济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仲裁字(2017)第450号裁决书立案执行。根据案情需要,被执行人及其主要财产线索在任城区法院境内,为便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华信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