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981执445号
申请执行人:酒泉市方圆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总寨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670844106X。
法定代表人:李兴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忠林,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茂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玉门市玉门镇第一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0639347328。
法定代表人:祁玉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酒泉市方圆锅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茂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玉门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甘0981民初277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茂源钢结构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酒泉市方圆锅炉有限公司案件款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785元,执行费662元,以上合计51447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酒泉市方圆锅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茂源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甘0981执445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和解期满仍不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文珍
审判员 徐生海
审判员 龚海晶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葛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