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方圆锅炉有限公司

玉门绿地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酒泉市方圆锅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甘09民终336号
上诉人玉门绿地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酒泉市方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2019)甘0981民初3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且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2019)甘0981民初30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玉门绿地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4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 倩 审判员 崔莉娟 审判员 赵建兵
书记员 王 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