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591执5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东营顺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东营市市政工程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与被执行人***、***、东营顺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市市政工程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自愿申请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0591执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笑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