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91民初2286号
原告:东营市和任缘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70号南郊农场1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CB4GL8A。
法定代表人:任成霞,总经理。
被告:东营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辽河路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7210826。
法定代表人:张志明,总经理。
原告东营市和任缘土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市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东营市和任缘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和任缘土方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92元,减半收取计6246元,由原告东营市和任缘土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建彩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军霞
书 记 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