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市市政工程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91执560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市政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性。
被执行人:苏士芹,女性。
被执行人:东营顺亿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顺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市政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顺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东营顺亿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苏士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591民初28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东营顺亿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6243622.07元及利息损失,被执行人东营顺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苏士芹分别对上述款项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东营顺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东营顺亿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苏士芹、***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27752.5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税务、民政、保险、不动产及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东营顺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汽车,已被另案查封,本院依法于2022年4月7日轮候查封车辆登记手续;被执行人苏士芹、***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有保险,本院依法于2022年4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苏士芹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现金价值,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现金价值,暂未达到提取条件。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通过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苏士芹、***名下不动产一处,另案设有抵押,且被另案查封,本院依法于2022年4月7日轮候查封不动产登记手续;被执行人东营顺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一处,已被另案查封,本院依法于2022年5月9日轮候查封不动产登记手续。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再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税务、民政、保险、不动产、车辆、人民银行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于2022年4月18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执行,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东营顺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系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苏士芹、***保险暂未达到提取条件,被执行人苏士芹、***名下不动产另案设有抵押且系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东营顺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系轮候查封,上述财产均暂无法处置变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贯英
审 判 员 李志强
审 判 员 吴胜林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纪清芮
书 记 员 贺佳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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