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24民初1203号
原告:山东**雕塑艺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724344527658K,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城关街道仲临路358号4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朐五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营市市政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7210826,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辽河路10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市政工程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雕塑艺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雕塑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