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03民初1096号
原告:陕西***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有邰路**副**自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MA6TKCRN6C。
法定代表人:罗宏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绿屋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现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677927916X。
法定代表人:杨海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绿屋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陕西***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元,减半收取计2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陕西***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雅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赵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