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19506号之一
原告:广东樱本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尾市一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樱本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尾市一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广东樱本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樱本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樱本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合共46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樱本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