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215执17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双象工程液压件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男。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双象工程液压件有限责任公司与***责令退赔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2020)晋0215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双象工程液压件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涉案财产有登记在郭茹芳(***妻子)名下位于大同市富力城瀛湖湾16号楼8层802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郭茹芳(***妻子)名下位于大同市富力城瀛湖湾16号楼8层802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付贵
审判员 尚上
审判员 贺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