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24民初131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万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崇仁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693724190C。
法定代表人:黄志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民,崇仁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西省华中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高新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769759630Y。
法定代表人:胡腾鹏,总经理。
江西万祥电气有限公司诉江西省华中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受理,江西万祥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下发(2020)赣1024民初1318号民事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江西万祥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万祥电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江西省华中电力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256000元或查封其他价值相当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江西万祥电气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即其所有的房产(产权证号:崇仁县房权证巴山镇字第**)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甘志强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朱诗浓
书记员黄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