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华中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万祥电气有限公司、江西省华中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24民初1318号
申请人:江西**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崇仁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693724190C。
法定代表人:黄志萍,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省华中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高新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769759630Y。
法定代表人:胡腾鹏,总经理。
江西**电气有限公司诉江西省华中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受理,江西**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公司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电气有限公司为保证案件的执行,申请财产保全,并担保了担保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江西省华中电力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256000元或查封其他价值相当财产。
二、查封江西**电气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即其所有的房产(产权证号:崇仁县房权证巴山镇字第**)。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甘志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朱诗浓
书记员黄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