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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奇东网络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802民初1010号 原告:***,男,住***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奇东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26735975347,住所地:***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教场居委会校场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大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大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奇东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东网络公司)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奇东网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入股款350000元;2、判令被告给原告分红利润60000元;3、判令被告负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原来在***XXXX公司上班,被告承包XX公司配套和XX施工,原告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孙XX比较熟悉。2019年1月,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孙XX邀请原告入股被告,同年1月,原告入股被告,被告收取了原告的入股款350000元。原告负责XX施工、维护及XX,被告的业务红火,经济效益比较好。2019年年底被告给原告分红13万多元。2019年后被告不给股东分红,原告及其他股东多次要求被告查看XX报表,并要求分红,被告不提供XX报表,也不分红。双方多次商谈关于原告的退股问题,被告明确要求原告退股,但就是不退股本金350000元。故诉至法院。 被告奇东网络公司辩称,1、本案案由存在问题,答辩人属于XXXX公司,不是XX企业,2018年5月份成立,股东为2人,并非XXXX公司,而是普通的XXXX公司,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收购其股份,本案并非退伙纠纷,要求原告示明本案案由;2、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XX的关系,被告没有进行股权转让也没有增资扩股,2008年到现在公司股权没有发生变化,不存在出现第三个股东的问题,答辩人不认同原告具有股东资格;3、如果原告要求被告公司回购其股权,答辩人认为其回购不成立,公司无权回购其股权;4、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35万元的标的,答辩人认为是XXXX关系,且对利息没有约定,按照被告法人提供的消息,被告曾经向原告转款23万元,实际上本案标的为12万元。 **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原告***与被告奇东网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XX系XX关系,2019年1月,被告奇东网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XX邀请原告***入股奇东网络公司。原告***分别于2019年1月4日、1月17日、2月27日以XXXX的方式给被告奇东网络公司转款10万元、20万元、5万元,共计35万元,被告奇东网络公司分别给原告***出具了三份收据,三份收据均加盖了奇东网络公司的公章,并在收款事由一栏载明“XX款”。被告奇东网络公司在收到原告***的XX款后,未在XXXX部门为其办理XX登记手续。双方亦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随后,原告***在被告奇东网络公司上班,负责XX施工、维护及XX工作。原告***自述于2019年年底被告公司进行了分红,为其支付分红款13万余元。2019年后,原、被告双方因股东分红问题发生争议,原告***遂要求退股,并退还入股本金35万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欠条》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与奇东网络公司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原告***诉称其因欲成为奇东网络公司的股东而向其转款35万元。但***投资入股奇东网络公司即无书面的入股协议,也无股权转让协议或增资协议,故***与奇东网络公司之间未成投资入股合同关系。***持有的三张收据上均载明为“入股款”,并加盖了奇东网络公司的公章。其与奇东网络公司之间亦无借贷的合意,故***与奇东网络公司之间亦不是XXXX关系。但***与奇东网络公司之间并非不构成任何法律关系,双方之间亦可构成合伙关系,***的投资行为虽然不能构成投资入股及民间借贷关系,但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的转款行为系投资而***网络公司支付的款项,奇东网络公司在***投资前已成立并经营,在奇东网络公司的股东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增资协议的情况下,***投资的目的只能是以奇东网络公司为平台的合伙经营。且***投资奇东网络公司后,参与了公司经营。***与奇东网络公司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行为,符合合伙关系的实质特征,故应认定双方构成合伙经营关系。 原、被告双方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发生纠纷,原告***作为合伙人退伙,原则上应当允许。但既然为XX投资,若***要求返还投资款需对合伙体进行清算后才能进行。现原、被告双方之间就合伙事宜尚未进行清算,原告***要求返还投资款35万元,需对合伙进行清算后才能进行。故原告***诉请要求返还全部投资款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九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4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任 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 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百六十九条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