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龙山船厂有限公司

舟山市龙山船厂有限公司、泰富重装集团有限公司、泰富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72执恢114号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龙山船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龙山沙岙。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徐,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泰富重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示范区奔驰中路6号泰富重工办公楼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泰富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示范区奔驰中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舟山市龙山船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富重装集团有限公司、泰富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原系执行和解后的终结执行案件,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一、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船舶修理款94600元、相应利息(自2015年7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船舶锚地占用费306672元(48000美元)、相应利息(自2015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负担案件受理费6633元、申请执行费3919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两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受疫情影响,本院委托当地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两被执行人经营困难,账户及不动产均已被多家法院查封,当地政府正在协调两被执行人的重组事宜。截止至2020年2月25日,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72执恢11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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