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龙山船厂有限公司

舟山市龙山船厂有限公司、泰富重装集团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72执10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龙山船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龙山沙岙。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徐,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泰富重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示范区奔驰中路6号泰富重工办公楼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泰富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示范区奔驰中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舟山市龙山船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富重装集团有限公司、泰富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72执10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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