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龙山船厂有限公司

舟山市龙山船厂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903执16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龙山船厂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9民终5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14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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