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龙山船厂有限公司

舟山市龙山船厂有限公司与中辰实业(香港)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浙72民初851号
原告舟山市龙山船厂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辰实业(香港)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舟山市龙山船厂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市龙山船厂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中舟山市龙山船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佩芬 代理审判员  吴 静 代理审判员  童 凯
代书 记员  王鑫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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