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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益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一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7)豫0391刑初83号
自诉人张海温,男,汉族,1952年9月15日生,住洛阳高新区。
被告人洛阳益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开发区。
自诉人张海温以被告人洛阳益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为由提起自诉,后以被告人全部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撤回自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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