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81民初6062号
原告:洛阳益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567287567G,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开发区延光路火炬园A座六层610室。
法定代表人:吕晓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恒械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37067488T,住所地兴化市经济开发区开创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益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恒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益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解决本纠纷,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洛阳益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2元减半收取1146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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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薛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