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83民初550号
原告:经发,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饶生,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
被告:江苏锋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人民路巨龙新天地商业广场01幢1108号门市。
原告经发诉被告***、江苏锋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原告经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经发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经发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