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锋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发与滕宏流、江苏锋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3民初424号
原告:经发,男,1981年2月生,汉族,住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饶生,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滕宏流,男,1984年6月生,汉族,住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句容市后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锋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人民路巨龙新天地商业广场01幢1108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俞娇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经发与被告滕宏流、江苏锋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经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