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锋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721句容市兴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锋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3民初2721号
原告:句容市兴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黄梅镇北山(句容市银鹏水泥厂内)。
法定代表人:石红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佑良,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锋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人民路巨龙新天地商业广场01幢1108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俞娇娇,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句容市兴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锋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句容市兴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5元(已减半),由原告句容市兴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任 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 坤
书 记 员  张映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