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首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首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12民初560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告:江苏首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7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首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6日立案。2021年2月2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 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