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12民初560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告:江苏首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7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首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6日立案。2021年2月2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 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